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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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七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
1.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常考考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其中“社会保护”考察较多。

家庭保护:
监护智障和抚养义务,心理生理和行为习惯的教育,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和指导,受教育的保证,尊重参与权,禁止未成年人结婚/订婚

学校保护:
“肢智欠,平等待,教育者,多关爱”
“扬特长,个性展,己不愿,莫强勉”
尊重接受教育权,平等爱护,尊重每一位学生,促进学生发展

社会保护:
“书信函别偷看,隐私权不容犯。”
“图书馆少年宫,节假日免费行。”
“音书相戒淫黄,绿色网安全上。”
“突发事须撤离,少儿先无质疑。”
“流浪儿救助站,无父母福利院。”
“招童工法不容,令不改处罚重。”
“若儿少行不断,无论谁皆可管。”

司法保护:
监护人不合格,人民法院可撤销;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尊重尊严、保护名誉/隐私
保障羁押/服刑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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