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股东注意!以下情况,你对公司的出资将加速到期

22. 股东注意!以下情况,你对公司的出资将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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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2013年公司法已经修改注册资本为全面认缴制。

在这种制度下,《九民纪要》出台前,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只有两种情形,对应两个法律条文。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另一种情形是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为什么这两种情况股东出资期限会加速到期?因为,不论是公司破产还是强制清算,其结果都将导致公司主体的消亡,一旦公司消亡,就不可能再按原来的出资期限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如果公司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则股东将逃避履行对公司出资的义务,并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既然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可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那么,一旦公司因破产或强制清算面临消亡,则股东的出资期限就应视为提前到来,即加速到期。

对于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秉持着审慎的态度。《九民纪要》首先肯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即在公司存续期间,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股东的期限利益,《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针对第一种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生效判决,并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还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同,这种情况下可比照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使未届至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针对第二种情形,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其股东将被要求不足出资义务的。这种情形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权人撤销权,对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行为,实质是公司放弃对即将到期的股东债权,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请求股东按照原来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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