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通过左下角分享按钮,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一同升级法律思维。
本期原文
关于堕胎从古至今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涉及宗教、伦理、医学等许多方面的内容。早在古希腊,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在他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禁止医生为妇人实施堕胎。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明确谴责将堕胎作为一种生育控制的技术。
主要原因是,人们认为一旦胎儿产生了意识,那他就是一个生命,堕胎就是杀人,就是应该被严格禁止。
但20世纪以来,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关于堕胎问题,赞同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赞同者认为堕胎是女性的个人生育选择权,而反对者则认为胎儿的生命比选择权更为重要。
如果采取赞同者的立场,那么堕胎就是女性的权利,但是如果采取后者的立场,堕胎可能就是以中国犯罪,因为他剥夺了胎儿的生命。今天我就将从发生在美国的关于堕胎的一个标志性案件讲起,为你讲一讲这其中的法律法规以及法理依据。
首先,我先给你普及一个背景,那就是各国的法律在对待堕胎问题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禁止主义、限制主义和放任主义。
顾名思义,禁止主义就是对一切堕胎行为都予以禁止,只要堕胎就是违法甚至犯罪;于此相对的就是放任主义,认为女性有完全的自由去自主决定是否堕胎,而在这两个极端中间的则是限制主义,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女性可以堕胎。
当然,这种限制主义有可能是偏向禁止主义的限制,允许的条件非常的严苛,也有可能是偏向放任主义,条件比较宽松。
但截至到今天,只有五个国家完全禁止堕胎,其中三个在拉美,两个在欧洲,都是小国。大部分国家采取的还是限制主义,我国则采取放任主义,只要妇女同意,就可以进行堕胎。
关于堕胎行为是不是犯罪的一个标志性的案件,是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美国大部分州对于堕胎是严格限制的,只有在女方被强暴、乱伦,或者怀孕危及母体安全等少数情况,堕胎才是合法的,否则堕胎者及实施堕胎的医生都构成犯罪。但罗伊诉韦德案件的判决却极大的割裂了美国社会。
这期案件的主人公之一化名罗伊。1969年,罗伊第三次怀孕,她想把孩子做掉。但是罗伊当时居住在德克萨斯州,而在当时的德州的法律认为堕胎是犯罪,除非怀孕会危及母体安全。罗伊找了两名律师,这两名律师认为德州的法律违宪,遂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这个案件最终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这里我有必要简单为你交待一下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奉行三权分立学说,也就是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分别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以保持平衡。
由于司法可以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但法院不能抽象的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只能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美国联邦各级法院都可以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审查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承担违宪审查功能的机构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要进行审理,它有选择权,它一般只选择那些最重要案件进行审理。而罗伊案件被美国最高法院选中,认为这个案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这起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最终以7:2的票数裁决罗伊胜诉,认为德州的限制堕胎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的正当程序条款。法院认为正当程序条款赋予了公民隐私权,怀孕的妇女拥有选择是否堕胎的权利正是隐私权的体现。
但是法院依然采取了利益平衡的策略,并未主张堕胎的完全放任主义,它依然试图在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和、女性的健康权、胎儿的生命权等诸多利益中寻找平等。
德州当然要为自己的法律提出抗辩,它反驳道禁止堕胎是完全正当的,因为生命从受孕时开始,为了保护生命在怀孕的任何阶段都应该禁止堕胎。但最高法院并不认同德州的抗辩,最高法院认为受精卵并不属于宪法意义上的人,因此也就不享受宪法上有关人的诸种权利。
当然法院也无奈的指出胎儿何时成为人无论在医学、哲学和神学上都无一致的意见,所以应该搁置这个问题。
最后法院将怀孕区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在孕早期的三个月,政府不得对堕胎进行任何干涉,堕胎是妇女可以完全自由选择的;在孕中期的三个月,政府可以以保障母亲的健康为由实施一定的限制,如果中止妊娠可能危及母亲健康,那么堕胎就不能被允许;在孕晚期的三个月,堕胎则被完全禁止,唯一的例外是为了保护母体的健康和生命。
显然,在孕早期主要考虑的是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在孕中期,则要考虑母体的健康权,对堕胎进行限制是从家长主义的角度来保护妇女;而在孕晚期,胎儿的生命权则优先于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当然如果胎儿的生命和母体的生命发生冲突,当然有限保障母体的健康与生命。
说个题外话,各种影视剧出现的保大还是保小的问题,其实在医学中很少出现,母体的安全肯定是优先胎儿的安全的。
罗伊判决的争议很大,无论在法律界还是民间都有许多的反对声音。每年在做出判决纪念日都会有大量的反对堕胎者在美国最高法院游行。2013年游行队伍一度高达65万多人。
值得注意的是,罗伊判决的主人公罗伊1995年最后也加入到反对者的行列,她非常后悔自己当初启动了这个诉讼。直到2017年去世,她都一直都在积极推动撤销罗伊判决的诉讼中。
罗伊后来在美国国会的听证会上说,她对自己导致了堕胎权这个从虚无中产生的权利后悔莫及,她从未想到有人会利用堕胎来作为生育控制的手段,也从未想到过有人会在结婚之后又无经济缺乏的状况居然还会选择堕胎。当然,罗伊最后试图推翻罗伊判决的努力没有成功。
当然,罗伊案后有一个小小的修正,者就是1992年的美国计划生育谢会诉卡塞伊案,该案的被告卡塞伊试图挑战宾夕法尼亚州生育控制法的规定,该法规定妇女堕胎需要进行一个24小时冷静的等待期,医生要详细告知堕胎的风险。
同时堕胎还要告知配偶,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还必须经过家长的同意。卡塞伊认为这个法律违反宪法,美国最高法院最终选择了这个案件对罗伊案进行修正。法院最后依然坚持了罗伊判决的思想,但是将罗伊案的三阶段划分标准替换为胎儿的存活性标准。
法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23-24周的胎儿就有存活的希望,这与罗伊案当时的医学认为28周才可能存活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于有存活希望的胎儿,除非继续怀孕会导致母体生命和健康遭受危险,那么堕胎就是被禁止的。
法院试图区分堕胎的合理限制与不合理限制的界限,认为对没有存活希望的胎儿进行堕胎的限制是不合理,但如果胎儿有存活的希望,那么堕胎就应当被限制。
这个判决更深刻的反映出美国社会对于堕胎的割裂,因为最高法院法官在投票时,仅有一票胜出,勉强通过了这个判决。
上述关于美国判例的介绍并非简单的他史,任何国家其实面对问题都是相似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也都大同小异。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放任说、限制和禁止说之间,您选择哪一种呢?
由于我国对于堕胎采取的是放任主义,因此我们认为人从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结束。当然,至于什么是出生,什么死亡,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关于出生的标准,有很多种学说,有独立呼吸说,有脱离母体说,有全部露出说,有部分露出说,而关于死亡,则有传统的死亡说,还有脑死亡说,这个我们之前谈过。
总之,我们并不认为胎儿有生命权。比如故意伤害孕妇,造成胎儿死亡,这只能认定为对母体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最后,我请你思考一个案件。近日,某地发生一桩疑难案件,张三驾驶小型汽车不慎撞击孕妇李四,致使离预产期还有二十余日的李四受伤并剖腹产,婴儿经过五天治疗后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为:因其母交通事故致羊水早破,胎盘早剥,引起其宫内窒息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继发肺泡内透明膜形成,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三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这里的关键在于张三的肇事行为属于致人死亡还是致人重伤呢?不同的结论得出罪与非罪的两种答案。
根据司法解释,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肇事致一人重伤,除非有无证驾驶、醉驾、毒驾、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外,并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如果肇事致一人死亡,只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就可构成犯罪。你如何看待这个案件呢?
吃点润喉糖,多吃水果哦罗老师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听友59227907:
对我我国关于堕胎的放任主义的态度,我深感失望,竟然也没有什么人,站出来反对这件事情
百本正经的屑堂主 回复 @和平小智: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并不是胎儿出生就是对他生命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后天的养育和教导。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没有条件把孩子养好的家庭选择堕胎才是对自己已经出生和没有孕诞的孩子的最好选择。
我觉得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胎儿距离预产期仅仅剩下20多天了,说明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胎儿是一定会健康出生的。而且,胎儿已经成功出生并活了5天。说明已经拥有了生命权。婴儿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听友202263640 回复 @金小猫十年后的陌生人: 即便足月也不会百分百健康出生...
胎儿并不是人,人的本质是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胎儿是生命,但不能被认为是人,胎儿和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堕胎可以认为是不道德,但是不能被认为是违法。
我觉得从刑法的目的,本案中胎儿大小、死因和责任划分情况来看,针对胎儿死亡这一结果,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好想吐槽的是。。。养育一个孩子,除了有经济条件,还有其他条件,比如说爱与关怀,健康的家庭环境。不能仅仅站在选择权,或者生命权这两种抽象的权利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有的没有责任心的父母,生而不养,把孩子放到杨永信那里电成癫痫患者。这太恶心了!最可笑的是,2年后,这些没有责任心的父母嗤之以鼻的电竞,竟然变成了世界级的竞技项目,游戏玩的好的都能走出国门。永远把孩子贪恋学习归罪与孩子本身,而没有看到实际上是家庭缺少对于孩子的关怀。这样还不如,一开始就别要这个孩子,省得害人害己。还有变态杀人狂啊,很多都是家庭问题导致长大后,变成罪犯。所以生儿育女是个大事,要认真思考,做好准备才能去迎接新生命。
如果不对堕胎行为加以限制,会导致重男轻女者侵害女性胎儿以及父亲母亲的权利
慧颖_kg 回复 @听友200786790: 对堕胎限制,那女人被强奸不想生这个孩子,也得生?强奸犯男人就进去呆几年?女人带个强奸犯孩子,一辈子看着都讨厌,生活都个应,痛苦
反对堕胎是胎儿有意识论
老师的课程我特别喜欢,每次听一遍都收获特别多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q8jk3fll4kxf1dhxu6pb: 谢谢你的关注
结尾的互动问题答案,构成交通肇事罪,胎儿已经出生,结果是对人而非对胎儿的侵害。故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肇事行为
听友185760022 回复 @刑法学人罗翔: 那么,如果因车祸胎死腹中,剖腹取出时已经是死胎,是不是就不构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