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论述法制史“法律儒家化”和法理学“法与道德”

(59)论述法制史“法律儒家化”和法理学“法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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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孟子·离娄上》有云: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故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国之灾也;田野不辟,货财不聚,非国之害也。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
结合法制史与法理学的相关知识,论述本段材料带来的启示(或者说“法律儒家化”/“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联系国家治理 其实都是从法与道德的角度出发)
译文解析:在上位的人不讲道理,凭自己的私心行事,在下面的人没有法度可以遵守,只能阿谀奉承,朝廷上,本来应该全靠着道理取信于民,但是上位的人朝令夕改,朝廷也只能听之任之,就失去了公信力。下面的文武百官做事也没了准绳,对上就趋炎附势,对下则目中无人,唯利是图;工匠也不讲诚信,君子也不讲仁义,小人也视刑法于不顾,这样的国家能够存在那是侥幸。所以说,城墙不够坚固,军备不充足,也还算不上国家的灾难;田野没有开辟,国家不富裕,也不是国家的灾祸。在上位的人不讲理,不习于礼仪,在下面的人也不会主动去学礼,则小偷强盗横行,国家离败亡就不远了。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的重要组成,中华法制文明的浓厚意蕴和博大精深与古代儒家化的法律及思想密不可分。“引礼入法”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自从西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又经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期间儒学与法律的联系更为紧密,达到礼律并重的程度。盛唐《唐律》的颁布成为礼法合一的标志,儒家思想也成为封建王朝法律的主导思想。法律和道德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性,二者都是社会不可缺少的文明要素,结合现代社会而言:

第一,道德是法的理论基础。没有道德理念的更新和发展,没有道德理念不断地转化为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就没有法律的更新和发展,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地基。
第二,道德是法的价值基础,是评价法的价值尺度。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
第三,道德是法运作的社会基础。法的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
第四,道德是法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的法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通过道德这种社会控制方式,通过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协调、引导、调整和评价人们的行为,可以弥补法的漏洞。
林肯有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第一,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赋予杜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实现道德规范。
第二,法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促进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第三,法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一个社会通过法律形式,把适合社会生活需要的道德法律化,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促进和改善了社会的精神风貌。
正如卢梭所言,只要道德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再有力量。法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与道德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康德曾经不无感慨地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的景仰和敬畏,那就是我们头顶上的璀璨星空和心中永恒的道德律令。”
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信仰法律,信仰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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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住在盘丝洞里的橘子精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我们就逾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的敬仰和敬畏,那就是我们头顶上的璀璨星空和心中永恒的道德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