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简述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34)简述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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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简述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1.按照《宪法》和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所实行的制度是由全国人大以法律来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4.要明确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还应当解决的是两者之间的权力划分。依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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