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简述/论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注意其政治体制)

(33)简述/论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注意其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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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简述/论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注意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決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但特别行政区又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主要特点有: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人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本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实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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