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简述/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30)简述/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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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简述/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法理念。
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 的实施。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各项法律文件,并提出报告。
第三,违宪审查的程序。按照《立法法》第 99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 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此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违宪审查的结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立法法》进一步规定,全国 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审查备案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这意味着宪法监督能够成为一种可能,使违宪审查进入规范化、可操作化渠道。
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违宪审查的对象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首先,全国人大设有十个专门委员会,这导致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于分散。
其次,就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如何进行违宪审查缺乏明确的规定。最后,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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