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简述/论述宪法原则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9)简述/论述宪法原则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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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简述/论述宪法原则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主
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力能够限制它,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现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已被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所接受和吸纳。
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原则之一。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基本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对抗 封建等级和王权专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调整了宪法章节的结构安排,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的前面,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
2004年《宪法修正案》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

3.宪制的发展史是权力不断受到约束和规范的历史。国家治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治原则一般来说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这就是宪法优位。为了确保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优位还进一步要求在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要遵循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督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
(3)审判独立。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 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此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方式。《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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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房东的猫_Ml

    公民的范围不是更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