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劳动合同法41条,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及注意要点

43:劳动合同法41条,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及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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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胡哥,欢迎回到我的课程,《跟胡哥学劳动合同法》。今天我们学习劳动合同法第41条,首先呈现法条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共计3款内容,第1款是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与程序要求,第2、3款是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人员和优先招用人员要求。

经济性裁员简单来讲,就是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一次性批量解雇劳动者的裁员方式。哪些情形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呢。本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企业已经濒临破产,为了能够活下来,进行重整,希望能起死回生,你看,企业已经到了山重水尽的地步了。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严重困难,不是一般的困难,也基本上到了岌岌可危的程度。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为了寻求生存或更大发展,进行变革,劳动者已经转岗到新的工作岗位,但还是不行,仍需要裁员。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是兜底条款。应该说,以上四种情形都是因为经济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已经在生死线上挣扎,于是,允许企业减员增效,进行批量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为了保护企业,但裁员过程中,也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啊,于是本条第2、3款规定要优先留用某些人员和优先招用某些人员。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家庭有困难的,企业裁员时要优先留用。如果一定要裁员,6个月内单位需要重新招用人员的时候,要通知他们,并且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

以上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与保护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本条第1款详细规定。一是人数要求。20人以上,有些单位人数不多,虽然没有20人,但已经达到总人数的10%以上的,同样适用。二是时间要求,应该提前30天说明情况。三是民主要求,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四是报告要求,要制定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方案有问题,有权提出意见要求整改。经过这些程序后,单位方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

好了,以上是本条的解读。最后,我想问你一个问题,经济性裁员的要求很高,职场上你见过经济性裁员吗?谈谈你知晓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故事。

欢迎给我留言,我是胡哥,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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