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错容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律政罗姥爷。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整形美容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很多人都担心整容风险,万一将瓜子脸整成了南瓜脸、万一割双眼皮割伤了眼睛怎么办?整容机构找理由推脱或只同意退还整形费用怎么办?
第一种,整形机构没有资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主张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2017年10月13日,冯女士逛街时,有美容店的营销人员来搭讪,说:“公司在做活动,顾客可以免费领取礼品,但必须到店里领。”冯女士心动了,尾随这名营销人员到了美容店。冯女士怎么都想不到,她接下来竟然稀里糊涂地接受了一个长达11小时美容手术,不仅掏了18万多,而且眼睛还被开了四刀。之后,冯女士眼部不适多次去医院就诊,她还意外查到,原来给她开刀的这家美容店,根本就没有“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在于:不用开刀的大多是生活美容,如洗脸按摩;需要动刀的是医疗美容,例如割眼袋等。生活美容机构的美容院却为冯女士做了医疗美容手术,属于欺诈。法院一审支持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定美容院“退一陪三”,服务费的三倍即60多万元。
第二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这需要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包括三种:(1)财产损害:由于美容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2)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3)精神损害:是指损害事实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的人身损害,此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第三种,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美容服务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比如左眼割双眼皮结果割了右眼,或割出来的效果没有样品的好,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限于赔偿损失,最多返还医疗费用,无法主张精神抚慰金。虽然能获得的赔偿没有主张侵权的多,但容易成功,因为只要对方有违反合同约定即可,未必要有过错。
那么,在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患者怎么维权呢?
1、了解对方机构的经营资质,手术医生的执业证,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证;
2、做鉴定。受害者可以向医疗鉴定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够不上医疗事故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确定伤害行为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明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从而依据侵权赔偿主张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3、如果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但美容效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
在确定双方责任之后,你若想尽快解决纠纷,你可以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一些美容院、美发厅、发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生活美容营业执照的,如果这些单位擅自扩大营业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一旦出现美容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依据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再由其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总结:在发生美容纠纷后,若要确定美容纠纷责任,需要先分析该纠纷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导致的美容纠纷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若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是返还医疗费用。或者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等。患者在确定美容纠纷责任后,可以通过先做伤害鉴定,再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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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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