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讲:轻罪重罪的包含关系

第155讲:轻罪重罪的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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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低程度行为的甲罪与高程度行为的乙罪之间的关系而言,不应当说甲罪只能是低程度的行为,不能是高程度的行为。这是因为,既然低程度行为能够成立甲罪,那么,高程度的行为更能成立甲罪,而应当说成立甲罪只要行为达到低程度即可。如果行为达到高程度,则另触犯乙罪(重罪)。

       例如,不应当简单地说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因为这种说法明显不当:(1)既然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的行为能够成立敲诈勒索罪,那么,以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的行为更能成立敲诈勒索罪。(2)在A以抢劫故意实施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B以敲诈勒索故意实施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共同对C实施犯罪时,按照“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的说法,A与B不成立共犯,因为二者没有共同行为。这显然不妥当。(3)按照“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的说法,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时,只能宣布行为无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既不能认定行为人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因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故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但这显然不合适。所以,在讨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时,应当说:“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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