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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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等法律同道
从历史和方法两个维度全面解读英国普通法,站在普通法的角度更好的认识与考量欧陆法与传统中国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只有深刻理解普通法才能更好的运用它。
凡是公权强大都会如此吧,公法犹如父亲,私法犹如母亲。父亲太强,孩子无法完成成长的第二次超越,所以无法独立起来。母亲太强,被溺爱的孩子就会滥用权利。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先有犯罪再有法。那么它真的会限制创新吗?如果创新是有利的,积极的,为什么会有人在之前创造了一个限制这项创新的法?如果说具有时代性的普遍道德观念:比如流氓罪,如今已经没有了。那么这条罪名也是细分划入其他法条,防止滥用。那么,热情谈恋爱的豪放派们,曾因此遭罪的人们,这恣意的行为又是否属于创新?推动社会进步?亦或是因为他们的“牺牲”,对执法,司法,有了更高要求。
那不就没有可预测性了吗?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失去了相对的安全感。
救济,不是规范!“狗法”
救济,不是规范!“狗法”
很棒的讲座,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