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集:精解国际税务 实现跨境传承

第八集:精解国际税务 实现跨境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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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晟的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系列课《法商促大单实战案例解析》的原创作者:高端客户面访实战专家梁磊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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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我们一起探讨了如何利用保单做好债务隔离规划。今天,我向大家讲授系列课程的最后一集:《精解国际税务,实现跨境传承——案例解析保单海外节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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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我接受国内一家保险公司的邀请,为其一位定居海外的高净值客户做法税规划服务,这位客户关心的话题在移民客户中很具有代表性。这位客户姓王,我称呼他王总。王总年轻时在中国打拼事业,直到45岁才带着太太和儿子移民到美国。目前,儿子已婚并生育一女(12岁)一儿(10岁),儿子一家人已经拿到美国护照,成为美国公民。

王总先前在中国开创的装饰模具事业大获成功,到美国后,便开始用当时存下来的钱进行各项投资,几年下来名下拥有许多公寓及土地。王总目前居住在美国,偶尔回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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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是一位很讲效率的企业家,显然他是做过充分准备的。我跟他聊了15分钟,就明白了他的需求:

第一,资产传承。王总考虑自己年龄大了,现在要考虑将财富有序传承给自己的儿子;

第二,税务筹划。美国的税收体系和中国内地差异很大,尤其美国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王总担心这会使儿子继承的财富大幅缩水。

面对王总这种海外移民的客户,大家会怎么谈呢?


我先和王总聊了两个概念:美国税收居民和美国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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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美国税收居民。在美国,绿卡持有者和美国公民是全球征税的。非绿卡持有者以及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有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两种。税务居民,同美国公民一样,是全球征税的。非税务居民,原则上只征收从美国来源的税。

所以王总和他的爱人拥有美国绿卡(即美国永久居留权),王总的儿子和儿媳妇拥有美国护照(即美国公民),均属于美国税法上的税务居民,是需要把全球所得向美国税务局报税的。


接下来再说说美国纳税义务人。在美国,个人征税最常见的税种是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一、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一类是美国税务居民,需要把全球的收入向美国税务局申报。

第二类是非美国税务居民,需要把来源于美国本土的收入向美国国税局报税。一般包括七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负债保证、工资收入、奖学金、养老金和年金、租金和版税。

二、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去世的人。所以,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大多在生前会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比如指定自己的律师、税务师或家人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代替去世的人向美国税务局申报遗产纳税事项。

如果没有立遗嘱呢?那么他名下所有资产自动转给配偶,不必缴纳遗产税;要是死者没有遗嘱也没有配偶,遗产并不会自动被死者的子孙或亲属继承,而是必须经由法院来判决。通常法院也会根据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配,只是这个过程的所有费用(约5万-8万美元),都由继承人支付。

美国遗产税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先课税再分配”。按照美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原财产所有者死亡后9个月内,负责以现金方式缴清税款,然后才可以进行遗产分配。一时钱不凑手,申请延期缴付,也不得超过6个月。

所以,王总和王太太作为美国的税务居民,将来把财富传递给下一代时,需要先向美国税务局缴纳遗产税,儿子方可继承其遗产。

三、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姊妹税”,一般都是同时开征的。美国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赠与人。比如王总将财富在生前赠与给儿子,王总负有向美国税务局缴纳赠与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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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问我,有什么方法可以让自己在财富传承中合理节税吗?

我谈到在中国内地购买人身保单可以达成这个目的。我以年金保险为例向王总详细介绍了一下节税逻辑。年金保险可以简单理解为“年年返还现金的保险”,这种保险既可以保证年金领取人的未来生活需要,也可以保证年金领取人去世时,指定的受益人领到一笔大额理赔资金。买年金保险能否合理节税,关键在于保单架构设计!

按照年金领取人是否为本人分类,年金保单可以分为自益型保单和他益型保单。所谓自益型保单,指的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同一人,也就是“自己购买,自己领取年金”。所谓他益型保单,指的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也就是“自己购买,他人领取年金”。

王总在中国内地购买年金保单,美国税务局视为美国税务居民在海外进行投资,该项投资需要每年向美国税务局进行资产披露。

如果是自益型保单架构,保单返还的年金视为投资所得,当返还年金没有超过投入的保费时,王总没有盈利,年金自然不需要向美国缴纳所得税;当返还年金超过投入的保费时,年金视为投资收益,需要向美国缴纳所得税。

如果是他益型保单架构,保费及保单分红通过中国保险公司以年金的形式返还给王总的儿子,王总本人没有受益,自然不需要向美国缴纳所得税;返还给儿子的年金视为“中国保险公司给儿子的赠与”,因为美国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赠与人,年金的赠与人是美国非税收居民-中国保险公司,而且赠与的资金是美国本土以外的中国资金,按照美国税法的要求,是不需要向美国税务局缴纳赠与税的。

那儿子拿到年金需要向美国缴纳所得税吗?答案也是“不用缴纳”!王总儿子虽然是美国税务居民,但是获得的年金属于海外公司赠与的资金,当每年收到的年金超过15797美金时(此为2018年金额,该金额每年会变动),只需填写3520表(海外赠与所得报税表格)向美国税务局申报,但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所以,他益型保单架构使得王总和儿子有效节省了所得税和赠与税两种税费!

那万一保单的被保险人去世,身故理赔金是否需要缴纳美国遗产税呢?其实无论自益型保单架构还是他益型保单架构,身故理赔金均视同“中国保险公司给受益人的赠与”,所以是不需要向美国税务局缴纳遗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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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接下来问我,他应该如何设计自己的保单架构呢?

我告诉王总,他购买年金保单的架构应该是:投保人是王总,被保险人是王总的孙子和孙女(也就是两个孩子每人一份年金保单),受益人都是王总的儿子。


这种架构具有五大显著好处:

1、王总拥有保单控制权

王总作为保单的投保人,拥有保单的控制权。比如王总拥有随时退保的权利。(关于投保人的权利,王芳律师的《思维导图带您畅游保险法》线上课程有详细讲解哦)


2、节省所得税

如上的年金保单是典型的他益型保单架构,王总本人没有从保单受益,所以王总是不必缴纳美国的所得税。

但是我要重点提醒一点我建议王总不可附加万能账户。因为一旦附加万能账户,王总作为投保人拿回保单年金,这就会被美国国税局视为投资所得,当返还年金超过所交保费时,就会面临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了。

3、节省赠与税

王总的孙子和孙女每年领取年金,该年金视同中国保险公司对王总孙子和孙女的赠与,孙子和孙女无须缴纳美国赠与税以及所得税。

4、节省遗产税

目前指定王总的儿子作为保单的受益人。万一王总的孙子和孙女先于王总儿子去世,儿子拿到的身故理赔金视同中国保险公司对王总儿子的赠与,无需缴纳美国的遗产税。

等王总的孙子和孙女有了下一代,可以随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他们的下一代,这样不仅能做好财富传承,而且还能节省美国的遗产税。

5、第二投保人设计

为防止王总百年后,保单变为他的遗产,王总可以指定自己的儿子为保单的第二投保人。万一王总去世,他的权力自动转为第二投保人即儿子所有,从而有效规避继承手续繁琐的风险。

通过如上的年金保险方案,将王总的资产传承和税务筹划需求一站式解决,王总对此非常满意。最终,他也在我服务的这家保险公司购买年交保费800万,3年供款期的年金保单!


课后作业: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梁磊老师给大家准备的课后作业是一道问答题:

有很多的中国高净值客户没有移民,但是为了规避人民币贬值的风险,也在美国配置了大量房产和金融资产。请问这些“未移民但拥有美国资产”的高客属于美国税收居民吗?

请大家及时在作业本里提交作业,大家有问题也可以在评论区进行留言,梁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的!

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对本系列课程的关注,希望该课程对您的展业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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