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两个知识点

第132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两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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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象是犯罪分子。

      1、帮助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这里的“犯罪分子”,不限于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还包括有证据证明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帮助一般违法人员使之逃避行政处罚的,不成立本罪。

       2、负有查禁职责的人员,不是一般地、抽象地具备查禁职责的人员,而是指就具体犯罪具有查禁职责的人员,但又不要求是对该犯罪具有刑事追诉权限的人员。具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使其不受追诉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之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以及没有刑事追诉权限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则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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