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释放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2、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明知是正在且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4、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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