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我国实施CRS的官方文件是什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5月9日于官方网站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味着我国也进入了实施CRS的国家名单当中。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合组织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旨在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非法的行为。
为了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此“标准”的核心内容为基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文见本书附录),于2017年5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并规定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意味着CRS在中国的正式落地执行从2017年7月1日开始。
《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谁的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各国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对象
自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一时间关于CRS的议论到处可见。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也接到了大量金融机构和私人银行客户的咨询电话,纷纷询问: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就要被披露了吗?有什么好的办法能不披露呢?有些人真的是坐立不安,甚至辗转难眠了。
那么,在CRS下,到底是哪些人的金融账户信息会被披露呢?
咱们看看《管理办法》是如何说的。《管理办法》中说的需要披露的是“非居民”的金融账户。看到这里,有些人又懵了,什么是“非居民”呢?简单来说,“非居民”是指“非本国的税收居民”。
以中国为例,“非居民”具体指的就是以下三类:
(1)非居民个人
拿了外国国籍的人、移民持有外国绿卡(即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既没有外国国籍也没有外国绿卡但是在该国已停留超过一定天数的人,这三类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中国税收居民。只要被认定为非中国税收居民,那么他们在国内的金融账户信息就可能被披露给他们的“税收居民国”。
举例来说,高净值人士张先生在国内一家银行有几百万存款,后通过这家银行客户经理介绍的机构办理了移民,移民到了加拿大,并取得了枫叶卡。由于“移民监”的缘故,张先生可能在加拿大购买了房产,每年也在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就有可能成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如果我国银行知道张先生取得了加拿大枫叶卡,就会在我国实施CRS尽职调查环节时,发现张先生可能是加拿大税收居民。此时,银行可能要将张先生在该银行的金融账户信息收集报告给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再由我国税务主管部门报给加拿大税务主管部门。
(2)非居民企业
通常来说,非居民企业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之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如果在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超过一定的额度,则此账户信息可能会被披露。
(3)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还有一种类型的机构账户信息会被披露:表面上看是中国居民企业,但是这家企业是一家非金融机构,同时这家企业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这家企业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
按照《管理办法》,这家企业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又是中国的非居民,这样的企业,我们的《管理办法》称之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对于这样的企业,不仅这家企业的账户信息会被收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会被收集。
举例来说,刘先生早年移居香港,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内地的身份证已经注销)。他在内地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没有经营任何实体产业,主要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这种情况下,这家公司虽然是中国企业,也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因为其实际控制人是拥有中国香港身份的刘先生(内地的非居民),所以公司就被视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此,刘先生和这家企业的信息都将被收集。
第三节:哪些机构会交代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CRS申报义务机构
有些朋友了解过一些CRS的信息,但是没有深入学习相关文件,往往会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比如,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某高端客户在银行有近1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他已经移民。听说CRS在中国实施后,这位客户问:‘如果存在银行的钱需要披露,那我要是将这1000万元人民币存款买成基金,是不是就不用披露了?’”这样真的有用吗?
我们来看看《管理办法》是怎么说的。在《管理办法》中,承担申报义务的是“金融机构”。这里说的金融机构,指的是广泛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大类:
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如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等;
托管机构:是指为了他人利益而承担托管业务的机构,如证券机构(开设代理人账户)、期货公司等;
投资机构:如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大多是指经营的保险业务包含具有储蓄性质或理财性质的寿险机构)。
这下您应该有些眉目了吧?简单说就是:CRS涉及的是广泛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家族办公室等金融机构,无论在哪家金融机构开户,这些金融机构都要遵照CRS实行申报义务。具体到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类别,包括存款、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资产。把现金变成基金,也是无法规避披露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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