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或者容忍形式的处分行为,也可以是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取走被害人财物时,被害人知道对方取走财物但保持沉默。举个例子:
例1:C将庭院中的石头卖给B,B对C说次日请工人运走石头。A得知此事后,装成B雇请的工人来运石头,C看到A运石头,以为是B雇请的工人,便予以默认。本案中,C的默认便是处分行为,A成立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事后被害人没有要求归还的,则不能认定被害人有忍受形式的处分行为。举个例子:
例2:A入室盗窃B家价值8000元的彩电一台,刚出门口被B妻子发现。B妻认识A,问A为何搬走她家的彩电,A谎称B欠他8000元未还。B妻说,如果B欠了钱,等B回来说清楚,为什么搬走彩电呢?A不理睬,当着B妻的面将彩电拿走。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盗窃罪、诈骗罪与抢劫罪。命题人认为,A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B妻只是容忍A不归还彩电,所以,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成立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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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既遂的容忍 不能认定为容忍形式的处分行为而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