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A公司关于损失的证据是单方的一些收据,无法证明是在生产中产生的费用,而B公司提出损失的计算依据只是专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提供造成矿区草地损坏的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双方产生的费用应由各自承担。此外,B公司在仅取得探矿权许可的情况下,以采矿权人的身份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修建道路及开采矿产资源,A公司明知B公司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于双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147135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矿产资源法律研究与服务。曾受邀参与《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立法建议工作,参与或负责了最高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多项课题项目,著有涉矿专著8部,撰写文章200余篇,办理多起矿业疑难纠纷案件,成功辩护多起无罪、不起诉非法采矿刑事犯罪案件,代理多起矿权流转、矿证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索赔纠纷案件。
354
加关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开采光明
家里的黄金,你会开采吗?
矿产资源法
开采光明 - 反腐倡廉社科类小说&双播
你家里的黄金怎么开采,你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