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路修建之名签订合作采矿协议无效

以道路修建之名签订合作采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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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公司关于损失的证据是单方的一些收据,无法证明是在生产中产生的费用,而B公司提出损失的计算依据只是专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提供造成矿区草地损坏的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双方产生的费用应由各自承担。此外,B公司在仅取得探矿权许可的情况下,以采矿权人的身份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修建道路及开采矿产资源,A公司明知B公司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于双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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