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交年度报告是否吊销采矿许可证?

未提交年度报告是否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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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罗某在其行政区域内采砂,有权予以监督检查。罗某应履行参加年度检查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而未履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但某县国土资源局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罗某在违法事实上存有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罚款属于并处情形,只有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同时,才可并处以3万元罚款。显然,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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