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后,一直协商谈判合资设立新公司的事宜,但由于双方对于设立新公司的条件产生分歧,未能签订正式合同。鉴于某黄金管理局G管理处已将A金矿采矿权转让给了第三方,《框架协议》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认可《框架协议》已经解除。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作合同,且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均无违约行为,T矿业公司基于某黄金管理局G管理处已将矿权转让第三人开采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某黄金管理局G管理处退还定金的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故某黄金管理局G管理处应将T矿业公司的300万元定金予以退还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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