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新政3月15日起实施 七大要点要注意!

成都公积金贷款新政3月15日起实施 七大要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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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月3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进行了解读,对包括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等七大要点进行了权威解读。


要点一:异地贷款职工不再需要成都户籍。


即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要点二: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


要点三: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


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都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要点四:征信出问题可能被拒贷。


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不予贷款。


要点五:直系亲属买卖房产不能贷。


即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不予贷款。


要点六: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


要点七:贷款结清要继续缴纳公积金。


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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