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是一种实行行为,其与共犯中帮助犯的“帮助”不是同等含义。刑法条文使用“帮助”一词,主要是为了表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同时表明行为人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以,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1)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2)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3)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4)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实行犯)。
2、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伪造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的,是否阻却违法性?例如,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须知,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举证责任在公诉一方,而公诉方也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无罪、轻罪的证据。因此,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也妨害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应当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例1】2014/2/61之D项: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答案:甲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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