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讲: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47讲: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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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2、这里的“提供”不只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而应包括制作(无形伪造)与交付。另外,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提供。

3、《刑法》第229条第2款中关于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行为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对此,命题人认为,本条应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但由于该行为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因为不符合《刑法》第229 条第2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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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正川龙一

    谢谢蔡老师。早餐当宵夜

  • 丁百灵360

    打卡@老蔡

  • 沙漠蒲公英_52

    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收取或索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既是该罪的情节加重犯(5-10年),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年以上),应按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理!

  • 街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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