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例1】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
【例2】单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不出售、交付给他人,不具有营利目的,也不成立本罪。
2、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2)复制发行,包括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但是,对“发行”二字应当作限制解释。换言之,对这里的“发行”,没有必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解释,只要按照日常用语含义进行解释即可。在日常用语中,“发行”往往意味着“第一次”印制和批量销售作品。换言之,可将这里的“发行”理解为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
【例3】 2014/2/51之B项: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答案:该情形只是单纯的传播,并未销售,故该选项是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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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