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整合后的权益纠纷不属于矿区范围争议

资源整合后的权益纠纷不属于矿区范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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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周某的采石场已经资源整合合并入秦某的采矿权范围,采矿许可证等部分内容也已进行了相应变更,周某已不具有独立的矿业权人权利,其所享有的仅是登记在秦某矿业权名下的相应权益。我国《矿产资源法》第49条规定的“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所调整的是独立设置的采矿权人之间关于矿区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并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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