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讲: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37讲: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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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知识要点】

1、本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成立本罪要求数额在1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既不是指转移、隐匿财产的数额,也不是指欠税数额,而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数额。

3行为人在没有欠税的情况下,转移、隐匿财产的,不成立本罪。(1)转移财产,主要是指行为人从开户银行或者有关金融机构将存款转入他人账号或者提走存款,或者将其商品、产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转移至通常存放地点以外的地点。(2)隐匿财产,主要是指行为人将其财产予以隐藏,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或者不能发现。将财产用于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债务的,不能认定为转移、隐匿财产。但是,没有根据地将财产转移至关联公司的,则属于转移、隐匿财产。

4、本罪的主体是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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