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讲:走私武器、弹药罪(一)

第26讲:走私武器、弹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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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1、本罪的对象是武器、弹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1)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弹药罪论处。可见,这里对“弹药”二字作了扩大解释。(2)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3)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应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

【例12011/2/11B项: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答案:该选项是错误的,弹头、弹壳可以扩大解释为弹药,故乙的行为成立走私弹药罪。

2、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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