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为了实现构成要件的结果,计划了一连串的行为时,应当如何认定着手?
【例1】A为了杀害B,计划首先将B关在房间里,然后利用煤气使B昏迷,最后勒B的脖子。对此,应当在什么时间认定为杀人的着手?
【例2】X为了使Y体内积累毒素而死亡,打算分四次向Y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能否认定第一次投放毒药时就是着手?
2、对此,首先要判断行为从什么时候起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其次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该行为会发生结果。换言之,只要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而且行为人具有通过(利用)该行为实现结果的意思,就应认定为着手,而不能完全按照行为人的计划认定着手。据此,上述A将B关在房间时的行为还不是杀人的着手,但利用煤气使B昏迷时,则是杀人的着手。同样,如果X第一次投毒行为就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就应认定第一次投毒时就已经是杀人的着手;如若第一次只是投放了微量毒药,不足以致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着手,因而需要判断第二次投毒行为的危险性,然后得出妥当结论。
打卡
老蔡早上好😃
听了前面的着手判断 对于法益面临危险紧迫性的判断还是有点似是而非 例1中 更觉得第三阶段勒脖子行为是着手 使B昏迷 法益有面临危险紧迫性么 觉得没有 我哪里没搞懂呢……还是常识问题
打卡@老蔡
老蔡元旦快乐
打卡
打卡。
打卡
打卡
脑子就记住:行为时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确定为着手![](http://s1.xmcdn.com/css/img/face/d_keai.gif)
无忧小王 回复 @1502199gygb: 哈哈😄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