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越界开采的处罚依据?

如何认定越界开采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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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虽然具有作出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而主要证据不足的关键在于行政确认行为与中介机构鉴定结论二者之间的效力比较。有关矿产行政主管机关对原告井上下对照图(含井口坐标)的确认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对原告井口坐标的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而矿产行政主管机关所委托的鉴定机构是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其所作鉴定结论的效力低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矿产主管机关认定原告超越批准的井田范围采矿也就失去了证据支持。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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