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曰:“如《三坟》之类,亦有传者,孔子何以删之?”
先生曰:“纵有传者,亦于世变渐非所宜。风气益开,文采日胜,至于周末,虽欲变以夏、商之俗,已不可挽,况唐、虞乎!又况羲、黄之世乎!然其治不同,其道则一。孔子于尧、舜则祖述之,于文、武则宪章之。文、武之法,即是尧、舜之道。但因时致治,其设施政令,已自不同。即夏、商事业,施之于周已有不合,故周公思兼三王,其有不合,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况太古之治,岂复能行?斯固圣人之所可略也。”
又曰:“专事无为,不能如三王之因时致治,而必欲行以太古之俗,即是佛、老的学术。因时致治,不能如三王之一本于道,而以功利之心行之,即是伯者以下事业。后世儒者许多讲来讲去,只是讲得个伯术。”
又曰:“唐、虞以上之治,后世不可复也,略之可也;三代以下之治,后世不可法也,削之可也;惟三代之治可行。然而世之论三代者,不明其本,而徒事其末,则亦不可复矣!”
爱曰:“先儒论《六经》,以《春秋》为史。史专记事,恐与《五经》事体终或稍异。”
先生曰:“以事言谓之史,以道言谓之经。事即道,道即事。《春秋》亦经,《五经》亦史。《易》是庖牺(páo xī)氏之史,《书》是尧、舜以下史,《礼》、《乐》是三代史:其事同,其道同,安有所谓异?”
又曰:“《五经》亦只是史,史以明善恶,示训戒。善可为训者,时存其迹以示法;恶可为戒者,存其戒而削其事以杜奸。”
爱曰:“存其迹以示法,亦是存天理之本然;削其事以杜奸,亦是遏人欲于将萌否?”
先生曰:“圣人作经,固无非是此意,然又不必泥着文句。”
爱又问:“恶可为戒者,存其戒而削其事以杜奸,何独于《诗》而不删郑、卫?先儒谓‘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然否?”
先生曰:“《诗》非孔门之旧本矣。孔子云‘放郑声,郑声淫。’又曰:‘恶郑声之乱雅乐也。郑、卫之音,亡国之音也。’此本是孔门家法。孔子所定三百篇,皆所谓雅乐,皆可奏之郊庙,奏之乡党,皆所以宣畅和平,涵泳德性,移风易俗,安得有此?是长淫导奸矣。此必秦火之后,世儒附会,以足三百篇之数。盖淫泆(yín yì)之词,世俗多所喜传,如今闾巷皆然。‘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是求其说而不得,从而为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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