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双方签订《地质勘查项目合同》进行勘查就是为办理《采矿许可证》作前期准备,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甲矿业公司才能正常生产经营,但乙技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甲矿业公司提交勘查成果。本案中并未发生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勘查合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为重要的是,继续履行勘探合同符合探矿行业的特点,在甲矿业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乙技术公司继续履约勘探的基础上,双方的约定完全可以顺利实现。由于双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不明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本案应依照公平原则及交易习惯,由甲矿业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向乙技术公司支付进度款后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乙技术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保护和保存所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芯、测试样品、其它实物标本资料以及各种勘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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