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对河道实际上行使一种“管理者”的职能,即对于水事秩序的维护,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而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充当的是一种“经营者”的角色,国家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体现了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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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矿产资源法律研究与服务。曾受邀参与《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立法建议工作,参与或负责了最高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多项课题项目,著有涉矿专著8部,撰写文章200余篇,办理多起矿业疑难纠纷案件,成功辩护多起无罪、不起诉非法采矿刑事犯罪案件,代理多起矿权流转、矿证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索赔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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