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 自愿原则
|概念|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具体体现|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内容、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参与自愿)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内容自愿)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保护)
考点2 危害结果【2014年法学简答】
|概念|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包括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分类|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3)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
(4)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作的分类。
(5)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划分的。
|在刑法中的意义|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是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某些犯罪既逐的条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条件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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