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 排烟 通风 空气调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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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2.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建筑面积大于 300㎡的人防工程;

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2.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
 2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1000㎡的影剧院、礼堂、健身体育场所、旅馆、医院等;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丙类库房。

7.2.3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除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500㎡丙类库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防工程;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第2款规定的防火卷帘;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和展览厅;
 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装机总容量大于300kW柴油发电机房。

7.2.4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 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
 2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
 3 变配电室和其他特殊重要的设备房间。

7.2.5 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2.6 人防工程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3 消防用水量




7.3.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室内消火栓最小用水量


注:消防软管卷盘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中。


7.3.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消防水池




7.4.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道、水源井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

7.4.2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小于3000㎡ 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0㎡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改建人防工程有困难时,可按1h计算;
  3)防空地下室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与地面工程一致;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水池的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措施;
 5 消防水池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也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室外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6 容积大于5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5.1 当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 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置水泵接合器,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7.5.2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总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7.5.3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m,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与其它用水管道分开设置;当有困难时,消火栓给水管道可与其它给水管道合用,但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
2 当室内消火栓总数大于10 个时,其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宜设置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
3 在同层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应大于5个;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给水管道分开独立设置。

7.6.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m;
2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3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当保证同层相邻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时,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m;
4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栓口离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1m,同一工程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
5 设置有消防水泵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6 室内消火栓处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其安装高度应便于使用,栓口直径宜为25mm,喷嘴口径不小于6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宜小于19mm。

7.6.3 单建掘开式、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当不能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宜设置气压给水装置。气压罐的调节容积:消火栓系统不应小于300L,喷淋系统不应小于150L。

7.7 消防水泵




7.7.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供水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供水泵。

7.7.2 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并宜采用自灌式吸水,吸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门。

7.8 消防排水




7.8.1 设置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8.2 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排水设施合并设置,兼作消防排水的生活污水泵(含备用泵),总排水量应满足消防排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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