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 排烟 通风 空气调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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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问;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 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30)Pa。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3000m³/h;
2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不直接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³/h,并应在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墙上设置余压阀。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 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宜设置条缝送风口,并应靠近前室入口门,且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两侧宽度均应大于门洞宽度0.1m(图6.2.2)。


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应采用室外新风,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当采风口与排烟口垂直布置时,宜低于排烟口3m。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2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排烟量应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应按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应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6.4 排烟口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4.2 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大于2m ,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 计算。

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6.5.3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规定执行,但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mm。

6.5.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7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2 排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6.5.5 人防工程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6.6 排烟风机



6.6.1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及其进出口软接头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阀门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6.6.2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机与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选用变速风机。

6.6.3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6.3.1条计算确定,并应增加10%。

6.6.4 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

6.6.5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6.7 通风、空气调节



6.7.1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6.7.2 设置气体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6.7.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当需要穿过防火分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7.6条的规定。穿过防火分区前、后0.2m范围内的钢板通风管道,其厚度不应小于2mm。

6.7.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6.7.5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过防火分区处;
    2 穿过设置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
    3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4 穿越防火分区处,且该处又是变形缝时,应在两侧各设置一个。

6.7.7 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温度熔断器的动作温度宜为70℃。

6.7.8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不宜小于0.45m×0.45m。

6.7.9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 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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