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第二章 中国打算怎么执行CRS? 我的哪些信息会被交换?——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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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听18005 第二章 中国打算怎么执行CRS? 我的哪些信息会被交换?——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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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我的哪些信息会被交换?——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

 

这一问题没有很多人想象得那么简单。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接到过大量咨询,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披露的内容只有个人存款账户的余额及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其实,披露的内容远不止于此。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报送的信息有所不同。


个人账户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开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现在的居住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的识别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号信息、账户余额或者账户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如果是存款账户还包括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如是托管账户,需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因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如果是其他账户,需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机构账户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开户机构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的识别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号信息、账户余额或者账户净值。如果是存款账户还包括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如果是其他账户,需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如果开户的机构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看到这里,想必您已经知道CRS施行后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了。想要了解更详尽的信息,您可以参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节: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时我会有税务风险吗?——披露不等于交税

多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披露后,就要面临交税。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意味着什么呢?答案是:2018年9月中国首次进行信息交换,意味着您境内的金融资产信息可能会被您的境外税收居民国(地区)摸底。但是,摸底并不意味着交税。


然后我们要了解,即便您的境内金融资产信息被税收居民国(地区)全部知晓了,也不一定会涉及交税的问题。境外很多国家(地区)都是居民主动申报税务制度,比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申报时,境外的个人所得税税表填写的顺序一般是收入、抵扣项目、标准抵扣项目、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在您的收入扣除这些项目之后,接下来有剩余的才是面临纳税的部分。如果收入减去这几个扣除项后所剩不多,没有到达税收居民国(地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那就不会涉及交税的问题。


举例来说,李先生拥有加拿大枫叶卡。如果中国和加拿大在CRS下实行信息交换后,他在中国的资产是1000万元人民币(该资产是李先生移民前的合法资产),一年内产生50万元人民币的收益。那么这笔资产会被披露给加拿大税务主管部门。


但是并不意味着1050万元人民币都要交税。因为其中1000万元人民币是李先生本来就拥有的合法资产,并不算是李先生的收入,不需要交税。50万元人民币收益才是所得,可能面临交税。不过按照加拿大的税收申报制度,李先生这50万元人民币的所得,还要扣除各种需要抵扣的项目,如果扣除后还有剩余的部分,剩余的部分要够得上交税的档,才会面临交税;如果扣除各种需要抵扣的项目后所剩不多,可能李先生就不需要交税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人是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比如您既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也是加拿大的税收居民,您在中国的收入已经按照中国的税法交了税。中国和加拿大有两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因此您在中国已经交纳的税,在加拿大一般都会被扣除,不会重复征税。


如此一来,对于自己未来是否会增加税务负担,您应该已经有个初步判断了吧?

 

第八节: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信在了解CRS的相关信息时,很多人都经常会碰到“消极非金融机构”这个名词。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请看我们的详细分解。


一般来说,消极非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如果有一家非金融机构,其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这家机构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那么,按照《管理办法》,这家企业将被称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可见,这类企业的特点是,消极被动型金融资产打理的收入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第二类:由CRS参与国(地区)的居民在非CRS参与国(地区)设立的投资机构。举个例子来说,中国居民王先生在柬埔寨(非CRS参与国)设立了一家投资机构A,当投资机构A在香港(CRS参与地区)的银行持有金融账户时,则银行就会将投资机构A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第九节:保险是否还那么“保险”?——大额保单会否被披露

先要知道的是: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披露保险的机构是特定的保险机构。什么是特定的保险机构呢?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


结合中国保险种类的具体情况,目前中国的保险种类主要有: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在这些类型的保险当中,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要被披露。


对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一般披露的是有权获得现金价值的人,即控制保单的保单投保人;终身寿险需要披露的是保单的投保人,或日后领取身故受益金时的受益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年金保险。中国的年金保险和境外的年金保险有区别,境外的年金保险一般要披露的是投保人、未来领取身故受益金时的身故受益人;但是中国年金保险的受益人包含两个:一是年金受益人(即在保险存续期间领取生存年金的人),另一个是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身故受益金的身故受益人。对于身故受益人,在其日后领取身故受益金时要披露,这个境外也如此,可以理解。然而,被保险人在保险存续期间领取生存年金时,是否需要披露呢?现行CRS并没有提到这一点。对此我们也只有存疑,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最后看定期寿险。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无须披露:

(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90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

(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

(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

(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用户评论
  • eva戴

    还有我开通了年卡,很多书还是要付费的,对不对?

  • eva戴

    你好,我已经购买了,为什么还不能继续收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