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谁有钱谁着急?——CRS都会影响到谁
谁有钱,谁着急?我们来看看CRS推出后,哪些人真正会受影响?他们又会受到怎样程度的影响?
第一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如果您是中国人,但是已经移民了,获取了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以下简称“永居权”)身份或者获得了他国(地区)护照,那么您就必须了解CRS的相关信息了。中国高净值人士比较喜欢移民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家。
如果您已经移民了,可能您就成了该国的税收居民(当然,也有已经移民却不是这些国家税收居民的情况),这些国家本身都要求税收居民每年披露全球资产,进行税务申报。但中国移民大多低调,不习惯主动申报全球资产。CRS实施后,再这样做就不行了——如果移民国是CRS成员国,您在中国境内隐藏的金融资产很有可能被中国披露给移民国,由此,您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您是中国人,不管您是否移民,您在境外(本书所用“境外”指的是“关境”而非“国境”,香港和澳门是单独税区,相对于内地属“境外”,因此本书所言“境外”均包括中国香港及澳门地区)有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您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地区)如果加入了CRS,也会将您所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况披露给中国税务主管部门。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您是有内地身份证的人,您在香港汇丰银行存款500万港元,由于您本人是内地税收居民,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您的涉税账户信息报给香港税务主管部门,香港税务主管部门再将您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内地税务主管部门。那么,您现在就要思考几个问题了:如果钱是从内地出去的,请问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些钱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从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内地合法纳税了吗?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由于CRS的实施可能暴露的问题,都是需要您面对和思考的。
第三类:通过持有海外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人
您是中国人,但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也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壳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您就要留心了。
许多中国高净值客户喜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次CRS的实施,要求公司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您都披露金融资产,像过去那样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第四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职人员
如果您是中国公职人员,虽然您没有移民,但是您在境外藏了不少钱,那么后果就有些严重了,因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有个罪名是专门为国家公职人员准备的,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您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并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那么境外金融机构实施CRS时,就有可能把您的海外金融资产披露给中国的税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类: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的高净值客户
近几年来,很多高净值客户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通过各种途径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了购买中国内地以外保单,比如购买中国香港地区保单、美国保单。
我们知道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经在2016年6月30日出台了《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这个条例是香港地区实施CRS的法律依据和实操指南。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披露给内地税务主管部门。这个披露不是说2017年新买的保单才披露,而是说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这可能是境内高净值客户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第六类:已经设立了海外家族信托的高净值客户
中国很多高净值人士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开曼群岛、新西兰、中国香港等,而大部分家族信托所在的法域都成了这次的CRS签约国(地区)。CRS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各方当事人都在披露范围之列。
所以,有人说家族信托持有的金融财产能够绕过CRS,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家族信托的本质功能不是避税,而是财富传承及债务风险隔离。
第七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账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最近却很焦虑,纷纷来找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寻求应对CRS的策略,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许多富豪的海外收入是他们做国际贸易赚的钱,运营模式是老板们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他们境外的公司账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实施CRS,会导致老板们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账户资产被披露。那么在中国税务主管部门稽查的时候,就会查到其实这些钱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而是老板们在境外直接从自己公司分红所获得的收入。
如此一来,就有问题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从2009年的“82号文”开始,就对中国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进行了界定,将满足决策人员、工作场所、经营资料等其中一个主要在中国境内的非境内注册企业界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很多中国老板的企业虽然开在海外,还是会被界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向中国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交税。
这次CRS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一旦查到他们在境外有巨额收入,他们不仅要面临补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还有25%的企业所得税,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5%!
第八类: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如果您是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从业人员,CRS可能给您带来事业上的新挑战。这次CRS实施,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家族办公室从业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
一方面,CRS的实施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某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既有金融资产是否改换财产类型,将来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海外资产配置(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做境外资产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因此,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与客户的相处及交流,就变得敏感而微妙起来,从业者对自身的职业风险防范也会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CRS到底会对哪些人产生哪些影响,各位是不是已经心里有底了呢?该着急的就重视起来,不该着急的也就别瞎着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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