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待遇往往不视为工资性收入,仅仅作为工伤待遇。所以不适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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