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歌曲什么害处

幼儿园幼儿自己发生意外伤害怎么办?
1个回答2024-03-13 15:16
这个家长是存心想找老师的茬,可能是因为孩子在幼儿园伤了,他心痛,但碍于老师处理及时态度又好他实在是找不到发泄的理由

找领导解决就是了,老师处理正当及时,再说小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是不能避免的,家长看着心疼,老师就不心疼了,怎么都是自己带的

还有幼儿园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调人去护理,那丢下一大堆孩子出事怎么办,医生都讲营养营养就好了,他自己把孩子折腾成这样,如果是领导,这种的家长的孩子收不得得,讲到哪里都有理的。
幼儿园开家长会时,如何给家长讲上私立幼儿园的害处
1个回答2024-01-23 00:03
私立幼儿园有什么害处?疯了吧你?就凭你问这个问题,你的生源少跟你有直接关系。招生少了不反省自身的问题,却去想着怎么贬低别人。真是无耻!!!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服务孩子和家长的。你真可悲!!!
幼儿园意外伤害的原因
1个回答2024-02-11 04:29

一、造成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1、幼儿园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

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幼儿安全的重要举措。但是有些幼儿园的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只是应付形式而已,根本没有认真执行。事故发生之后经常无章可循甚至不予理睬。

2、教职工责任心差,安全意识薄弱。

在幼儿园里,教职工是陪伴幼儿成长的重要组成因素,如果这些亲密之人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那对幼儿是致命的伤害。

3、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保护技能和经验

现在每个家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无人不疼、无人不爱,他们犹如温室的花朵,芳香美丽却不知外面世界的风寒。

家人把所有的美好与爱给予孩子,代替他们做各种事情,不想让孩子受一丁点儿苦,忽视幼儿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以及对危险事物的认识,从而也造成了现在的幼儿生活技能极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4、幼儿园环境设施存在隐患。

从外在因素来看,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是保护幼儿安全的有效措施。而有些幼儿园因为基本设施的不安全多许多幼儿造成伤害。

5、幼儿园组织外出活动引发的事故

幼儿园在组织幼儿活动时应该制定详细的计划,不能随意带领幼儿离园开展教育活动,尤其是有时候幼儿园没有对活动环境或是路线进行仔细考察的情况下。如果忽视了这些外在因素,幼儿的安全问题会成为一个隐患。

幼儿意外伤害
1个回答2024-02-07 12:35
双方均有责任,但是蹦床责任较大。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幼儿园妈妈害怕的事情怎么写?
1个回答2024-02-24 17:03

老师,家长感谢老师的照顾。同时家长会怕孩子在幼儿园得不到应有的照顾

幼儿意外伤害
1个回答2024-03-01 22:15
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话,应当承担责任的80%以上



在这里幼儿园最多是个补充责任



伤残不太懂,不过一定要鉴定的,法医鉴定最可靠。
幼儿看电视时间长会有什么危害?
1个回答2024-02-13 12:30
幼儿不能长时间看电视,因为看电视是一种消极的智力活动,也是一种消极的体力活动,生命早期,大脑正处于快速发育阶段,生活方式和兴趣爱好逐渐养成,这一时期看电视具有非常消极的长期影响。
幼儿园中的意外伤害
1个回答2024-02-17 18:44
时效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不以鉴定为标准.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幼儿园意外伤害
1个回答2024-02-14 17:44
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针对幼儿园意外伤害这一块制定相应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这个事按理来说幼儿园是应该出面解决的,当然前提是幼儿发生意外的时候老师必须在,幼儿没有脱离老师的视线。
幼儿园该怎样处理意外伤害事故
1个回答2024-03-06 23:20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监护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表面上看,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是健全的。

幼儿园是否具有监护权

目前,关于幼儿园对在园孩子承担责任的性质有多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孩子在园期间,家长已经把监护权转移给幼儿园,所以,幼儿园对在园孩子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至少是部分监护责任。该种论点的主要依据在于,在某些情况下,监护权的转移并不一定要专门委托,类似幼儿园、学校这种公益机构,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也有例外,即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与孩子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幼儿园在教育和管理期间当然应当对孩子进行保护,但该种保护并非在监护制度下的保护,而是基于幼儿园的法定身份对在园孩子进行的安全保护。该种论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且规定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会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可以担任监护责任的主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并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还需要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据此认为幼儿园承担的并非监护责任。

上述争议之所以绵绵不休,在于一旦家长与幼儿园发生纠纷时,对幼儿园承担责任性质的界定,将某种程度上决定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基于监护权和基于教育而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有着质的差异。如果是基于教育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判定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点即在于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了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否则,幼儿园是没有任何免责事由,或者说其安全保护义务是无止境的。

事实上,上述关于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争议完全可以避免,比如在香港,法律就明确规定,全日制寄宿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由学校负责的,但我国大陆并无类似规定。或者我国直接规定监护权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转委托也可以,然法律也无类似规定。于是,这样的争议基本上出现在每个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案件中。

不过,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性质,由于幼儿园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时可以免责,所以,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用的还是幼儿园承担的是基于教育关系而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

幼儿园是否有责关键在于举证

幼儿园承担的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法律上的演变。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幼儿园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根据被教育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有限制行为能力,将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加以区分,将幼儿园这种面对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即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

这种法律上的变化,实际上体现了加大对完全无行为能力孩子的保护。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家长与幼儿园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不同,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换句话说,幼儿园要想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其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基于法律规定的这种变化,当孩子出事后,家长认为就是幼儿园责任的想法无可非议。实际上,举证责任的变化,对幼儿园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儿园不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将各项制度一如既往地执行下去,让制度成为习惯。所有人都有自己的评判尺度,当家长真是无理取闹时,幼儿园站出来说不,非但不会影响自己的声誉,恰恰是在赢得尊重。

安全保护落到实处是根本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是否适用过错推定,不过是事后一种责任的追究。对于幼儿园而言,将对孩子的安全保护网网络住所有的隐患才是关键。近一年来见诸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常常能发现幼儿园管理、保护职责的缺位,比如不少幼儿园提供接送服务,但校车屡屡出现事故,还有的居然把孩子落在车里闷死,还有的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未交给监护人导致孩子意外伤亡的,这一个个悲剧,事实上是可以通过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得以避免的。当然,幼儿园也有自己的说辞,比如经费紧张等等。但当我们面对一幕幕悲剧时,这些理由却如此苍白无力。

我国现行学前教育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大部分幼儿园完全是自筹自支,经费确实紧张。对不少家长而言,幼儿园孩子三年的学费比孩子上大学的钱贵上几倍,本来学费负担已让家长苦不堪言,花钱后仍然不能放心才是家长最揪心的地方。基于上述原因,每次孩子出事后,各方都有说法。诚然,幼儿园尴尬的位置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但我们确也应该尽力避免这些悲剧的继续发生。

考虑到幼儿园孩子理解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识别能力的实际情况,作为幼儿园,应当就孩子的安全保护在时间段上与家庭实现无缝衔接。如对入园、放学与家长无缝对接这一看似简单的事情能认真去坚持,肯定不会出现孩子在车里闷死的悲剧。

孩子遭遇安全事故后,我们完全能理解家长的心痛、不忍、愤怒以及要为孩子讨个说法的坚持。特别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举国体制下,大部分时候,独生子女是父母、甚至是全家唯一的希望。那么,当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幼儿园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当问题走到法律程序这一步时,已然发展到了最坏的一步。对幼儿园管理而言,将各项制度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让家长参与共同为孩子构建一个安全、快乐的环境,远远比突破最后的底线,走上法庭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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