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自救案例

什么事例是一个孩子溺水,其他四个去救,结果全溺水
1个回答2024-01-19 11:04
这要看孩子在溺水时引起的缺氧症状的严重程度,轻度通常不会有任何事,中度有的孩子会引起肺炎,重度的孩子才有可能引起严重的脑缺氧,才会损伤大脑。这种情况通常在24小时以后可以检查头颅CT看一下就明白了。
溺水救人而一起死的事例
1个回答2024-01-20 17:06
福州两初中男生搭救落水女小学生 三人全部溺亡
2009-10-19 10:37:16 来源: 福州新闻网(福州)
福州新闻网10月19日报道 昨日下午2时45分,7名来自宁德福鼎市店下镇龙安开发区的学生在水库玩耍时发生意外,一名六年级女生失足落水,两名初中男生在施救时一同落水,后三名学生全部溺亡。
事发后,福鼎市店下镇政府和龙安区管委会赶到现场,并组织人员积极展开救援,3名落水学生被先后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福鼎市龙安区当地警方已经介入此事调查。
“7名学是来自龙安中学和龙安小学的,谁也没有想到他们会跑到水库玩耍。”昨晚,福鼎市店下镇政府一名张姓工作人员说,龙安区距离店下镇的山塘水库有7公里远,7个人当时是骑着自行车到达水库的。
“最先失足落水的是龙安小学六年级的一名女生。”他说,山塘水库并不是很大,平时主要用于灌溉,水深只有三四米。小女生落水后估计是不会游泳,然后向岸上的人求救。这情况被岸上的两名龙安中学读初中的男生发现后,他们立即对这名女生进行施救,但结果两人也一同掉进了水库。
事发后,接到求救的店下镇政府当即组织人员前往救援,救护车也赶到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打捞,他们在水库先打捞出了其中一名落水的男生,结果在送到医院抢救后死亡。另外两名落水者先后被打捞上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失足溺水死者叫吴文娟(女,12岁,龙安小学6年2班学生),另外两名死者分别是蒋玲弟(男,13岁,龙安中学初二1班学生)和陈侍强(男,13岁,龙安中学初一2班学生),他们都是邻居。
龙安中学的江校长称,事发当天正好是周末,他们前往山塘水库的活动学校并不知晓。目前,他们已经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准备协助死者的家属处理相关的善后事宜。 (本文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杨永文)
中小学生溺水案例
1个回答2024-01-26 01:58
儿童溺水死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客户,男,1996年出生,家住深圳龙华。2007年6月的一个下午,客户在小区内游泳池游泳时,不慎溺水(当时未有家长陪同),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入院时无呼吸,无心跳,面色苍白,经抢救无效死亡。
溺水案例 简单点
1个回答2024-01-25 02:20
2008年7月18日下午,雷州市客路中学政教处主任钟伟非法举办的“倍速暑假初一辅导班”,当天由于英语教师黄月季为了赶回客路中学开会(该校规定,教师参加开会的,发50元补助费)便擅自提前放学,造成监护空档,致使辅导班的3名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海内外的多家媒体竞相报道,湛江市和雷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先后介入调查,受害者家属和善良的老百姓拭目以待。



9月1日上午,受害者家属李建鹏、陈霞和阮妹3人前往客路中学找到该校谢一奋校长,要求其给予一个说法,后被谢校长一句“10天内答复你们”敷衍了事。在谢校长的默许下,钟伟主任次日下午携带妻儿外逃,至今未归。据了解,钟伟老师原来担任高三数学老师,现在其原来所担任的课程已经由另外一位老师兼任。



据该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师告诉记者:钟伟离校后,谢校长变得非常低调,“状态很差”。9月18日,记者在湛江银沙论坛发表《谁该为这三个花季少年的死负责?》一文,客观地将“7.18”重大安全事故的前前后后全部展示给网友。一时间,点击拍砖火热,舆论指向客路中学及钟伟。“现在谢校长也无心管理学校,一周只在学校两三天。谢校长说,他在等待上级的免职通知。”



据了解,钟伟自9月2日下午离开学校至今42天。钟伟擅自离校42天,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记者为此致电雷州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咨询。该领导告诉记者:中学校长给教师请假的审批权限为三至七天,超过七天的,必须有特别情况,且必须上报教育局,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于钟伟的擅自离岗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应该参照公务员管理法规来处理,可给予开除处分。
求溺水事故的真实案例。
1个回答2024-02-12 10:36
2017年1月5日,咸阳的肖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在当地某游泳中心儿童戏水池内玩耍,没多久,她发现4岁的儿子不见了踪影。经过大家一个多小时的找寻,最终发现孩子已经意外溺亡。监控显示:事发时,肖女士就站在距离孩子三四米远的地方。但当时她背对着孩子在玩手机,并未发现异常。孩子挣扎三分多钟后,慢慢沉入水底。
溺水的案例
1个回答2024-02-07 01:38
  1
  外出旅游溺水身亡 旅行社判赔42万元

  儿子到外地旅游,不想竟踏上黄泉路。痛失爱子的一对夫妇将旅行社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

  去年7月15日,某研究所团委与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约定由后者组团前往浙江桐庐旅游。7月17日17时许,旅游团乘竹筏经天目溪漂流至珍珠滩浴场。旅行社导游事先征得旅游团的同意后,安排团员在该浴场游泳,并明确游泳票由导游统一向浴场购买。22岁的团员张晨(化名)兴致勃勃下水游泳,不料很快溺水。工作人员将他巧掘救上岸,可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张晨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儿子死亡与旅游社疏忽管理有关。协商无果后,张晨父母将大通之旅旅行社和经营开发珍珠滩浴场的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游乐场地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珍珠滩浴场属天然水域,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比人造游泳池大。两被告作为旅游公司和浴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具体明示浴场区域和下水地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遂做出判决。

  2

  2004年12月11日早上,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151标段临河淤区内,发现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上午10点多现场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二十多岁的年青人,已溺水死亡。经现场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全,男,24岁,开封县杜良乡人,死者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152标段施工单位属开封第二黄河河务局)。 在打捞刘全及车辆期间,兰考县公安局110指派有关人员出现场,要求解剖尸体,以便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其亲属不同意,公安机关未做解剖化验,其亲属将尸体运走后火化。 诉讼过程: 事隔半个月后,死者刘全的亲属以其子、妻、父、母四人的名誉一纸将该段(151)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因该段施工人??兰考黄河河务局,在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刘全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刘全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水政科、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全出事后的打捞现场照片显示该段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安全规章制度齐全,措施得力,不存在安全防范措施问题。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刘全出事前是喝过酒的,有同桌吃饭时喝酒情况证人证言两份;其次又查阅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针对河道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等资料,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朱家军,律师黄显超参加庭审,开封河务局水政科领导带领开封河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水政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中,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兰考黄河河务局应碧雹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第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打捞现场全图照片和施工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板面照片,并加以详细说明。第二,兰考河务局代理人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并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我们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像公路管理那样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第三,兰考河务局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村料和证人到场作证。第四,兰考河务局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悔宽帆条之规定。第五,死者刘全出事前已在相临152标段参与施工七个多月,对现场地形路况十分熟悉,对施工安全规定也非常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 综上所属,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据理力争,最后做出死者刘全纯属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当场答复“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后判决。目前,双方都在关注法庭的判决结果,兰考黄河河务局表示将此案诉讼到底。 说明: 1、此案,敬请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讨论,提供宝贵意见。 2、文中死者为化名。 3、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车辆在黄河堤上通行。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必须使用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向黄河河务部门交纳使用堤段的养护补偿费。 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堤上通行。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3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顺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付文、周顺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四海、王改花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四海外出干活,王改花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改花就叫来翟付文、周顺娜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付文、周顺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改花11岁的儿子翟永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改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付文、周顺娜、翟永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付文、周顺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永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付文、周顺娜发现翟永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永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付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付文便让周顺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四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永召已停止了呼吸。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翟永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永召要求与翟付文、周顺娜一起出去时,翟付文、周顺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付文、周顺娜已接受了王改花的委托监护,但翟付文、周顺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永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改花系翟永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永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永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改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永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付文、周顺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中小学生溺水案例
1个回答2024-02-02 09:57
  2006年7月12日,四川省迹埋自贡市第十五中学6名初一学生在水库玩耍时发生溺水不幸死亡。

  2006年7月11日下午,浙江省缙云县壶镇小学4名小学学生和湖川小学1名学生溺水身亡。

  2006年7月5日,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李台乡永安村小学4名学生在渭河边游泳时溺水死亡。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湖乡杜圩小学2名学生在村附近池塘洗澡时溺水死亡。同日,水湖镇农场小学初二学生和前圩小学学生2人在姿告蚂闫小圩组附近池塘溺水身亡。29日晨5时许被发现落入新街村18号楼附近积水沟内死亡。

  2006年6月28日,新疆巴音职业技术学院1名学生游泳时溺水身亡。

  2006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五拉斯特乡寄宿制学校1名初二学生放学后在一深水坑中游泳时溺水身亡。

  2006年6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柴厂屯小学1名四年级学生于放学途中在永乐店镇熬硝营村南口路旁水坑内溺水死亡。

  2006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第五中学1名学生在大渠边玩耍时擅自下水游泳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沣惠初中2名学生在校外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8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小学3名四年级小学生相约离家外出玩耍,在该区千河镇黄家崖村采石场一挖沙水坑戏水时,不幸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8日安徽省枞阳县横埠友棚镇后方初中一年级4名学生在学校附近水塘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7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恩溢学校1名五年级学生在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

  2006年 6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常乐镇车板小学3名小学生在村附近的江边玩耍时不幸落水身亡

  2006年6月7日下午,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一小22名学生(12名男生、10名女生)一起到乌烈村不远的昌化江玩水。男生在下游游泳,女生在上游涉水到河中心沙洲玩耍。当她们手拉手从沙洲下游另一处涉水回来时,由于河水较深,水流较急,10名女生在过河时被水冲走,两名获救,8名不幸溺水死亡。

  2006年6月4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中心校和交道中学3名学生结伴到小清河游泳,因水情不明,3人不幸溺水死亡。

  2006年6月1日海南省儋州市雅星中心学校新村小学3名女生到离村三公里的山塘水库游泳,溺水死亡。

  2006年5月31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小学3名男生放学后,在回家途中私自到双河水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2006年5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小两名学生放学后到枫叶新都市小区泳池游泳时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_来源于网络。
溺水的案例
1个回答2024-02-18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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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旅游溺水身亡 旅行社判赔42万元

  儿子到外地旅游,不想竟踏上黄泉路。痛失爱子的一对夫妇将旅行社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

  去年7月15日,某研究所团委与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约定由后者组团前往浙江桐庐旅游。7月17日17时许,旅游团乘竹筏经天目溪漂流至珍珠滩浴场。旅行社导游事先征得旅游团的同意后,安排团员在该浴场游泳,并明确游泳票由导游统一向浴场购买。22岁的团员张晨(化名)兴致勃勃下水游泳,不料很快溺水。工作人员将他救上岸,可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张晨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儿子死亡与旅游社疏忽管理有关。协商无果后,张晨父母将大通之旅旅行社和经营开发珍珠滩浴场的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游乐场地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珍珠滩浴场属天然水域,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比人造游泳池大。两被告作为旅游公司和浴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具体明示浴场区域和下水地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遂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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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11日早上,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151标段临河淤区内,发现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上午10点多现场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二十多岁的年青人,已溺水死亡。经现场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全,男,24岁,开封县杜良乡人,死者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152标段施工单位属开封第二黄河河务局)。 在打捞刘全及车辆期间,兰考县公安局110指派有关人员出现场,要求解剖尸体,以便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其亲属不同意,公安机关未做解剖化验,其亲属将尸体运走后火化。 诉讼过程: 事隔半个月后,死者刘全的亲属以其子、妻、父、母四人的名誉一纸将该段(151)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因该段施工人??兰考黄河河务局,在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刘全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刘全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水政科、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全出事后的打捞现场照片显示该段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安全规章制度齐全,措施得力,不存在安全防范措施问题。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刘全出事前是喝过酒的,有同桌吃饭时喝酒情况证人证言两份;其次又查阅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针对河道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等资料,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朱家军,律师黄显超参加庭审,开封河务局水政科领导带领开封河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水政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中,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兰考黄河河务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第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打捞现场全图照片和施工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板面照片,并加以详细说明。第二,兰考河务局代理人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并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我们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像公路管理那样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第三,兰考河务局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村料和证人到场作证。第四,兰考河务局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第五,死者刘全出事前已在相临152标段参与施工七个多月,对现场地形路况十分熟悉,对施工安全规定也非常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 综上所属,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据理力争,最后做出死者刘全纯属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当场答复“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后判决。目前,双方都在关注法庭的判决结果,兰考黄河河务局表示将此案诉讼到底。 说明: 1、此案,敬请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讨论,提供宝贵意见。 2、文中死者为化名。 3、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车辆在黄河堤上通行。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必须使用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向黄河河务部门交纳使用堤段的养护补偿费。 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堤上通行。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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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顺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付文、周顺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四海、王改花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四海外出干活,王改花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改花就叫来翟付文、周顺娜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付文、周顺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改花11岁的儿子翟永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改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付文、周顺娜、翟永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付文、周顺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永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付文、周顺娜发现翟永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永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付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付文便让周顺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四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永召已停止了呼吸。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翟永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永召要求与翟付文、周顺娜一起出去时,翟付文、周顺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付文、周顺娜已接受了王改花的委托监护,但翟付文、周顺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永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改花系翟永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永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永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改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永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付文、周顺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中小学生溺水案例
1个回答2024-03-08 03:54
  2006年7月12日,四川省自贡市第十五中学6名初一学生在水库玩耍时发生溺水不幸死亡。



  2006年7月11日下午,浙江省缙云县壶镇小学4名小学学生和湖川小学1名学生溺水身亡。



  2006年7月5日,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李台乡永安村小学4名学生在渭河边游泳时溺水死亡。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湖乡杜圩小学2名学生在村附近池塘洗澡时溺水死亡。同日,水湖镇农场小学初二学生和前圩小学学生2人在闫小圩组附近池塘溺水身亡。29日晨5时许被发现落入新街村18号楼附近积水沟内死亡。



  2006年6月28日,新疆巴音职业技术学院1名学生游泳时溺水身亡。



  2006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五拉斯特乡寄宿制学校1名初二学生放学后在一深水坑中游泳时溺水身亡。



  2006年6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柴厂屯小学1名四年级学生于放学途中在永乐店镇熬硝营村南口路旁水坑内溺水死亡。



  2006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第五中学1名学生在大渠边玩耍时擅自下水游泳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沣惠初中2名学生在校外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8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小学3名四年级小学生相约离家外出玩耍,在该区千河镇黄家崖村采石场一挖沙水坑戏水时,不幸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8日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后方初中一年级4名学生在学校附近水塘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2006年6月17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恩溢学校1名五年级学生在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



  2006年6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常乐镇车板小学3名小学生在村附近的江边玩耍时不幸落水身亡



  2006年6月7日下午,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一小22名学生(12名男生、10名女生)一起到乌烈村不远的昌化江玩水。男生在下游游泳,女生在上游涉水到河中心沙洲玩耍。当她们手拉手从沙洲下游另一处涉水回来时,由于河水较深,水流较急,10名女生在过河时被水冲走,两名获救,8名不幸溺水死亡。



  2006年6月4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交道中心校和交道中学3名学生结伴到小清河游泳,因水情不明,3人不幸溺水死亡。



  2006年6月1日海南省儋州市雅星中心学校新村小学3名女生到离村三公里的山塘水库游泳,溺水死亡。



  2006年5月31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小学3名男生放学后,在回家途中私自到双河水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2006年5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小两名学生放学后到枫叶新都市小区泳池游泳时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_来源于网络。
儿童溺水身亡案案例
1个回答2024-02-07 01:12
你好:你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面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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