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棚迹碰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州档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扩展资料: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条例。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试,均按本条例执行;我院其他类型在册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学生参加考链谈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监督和劝告。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并且未按指定位置存放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以任何形式影响考场秩序或干扰监考教师工作的;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作成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