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大额保单 (2):正确理解债务隔离的功能

第17讲:大额保单 (2):正确理解债务隔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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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中,我们提到对于高净值家庭来说,继承难题、婚姻变化、债务风险和税收筹划都是财富管理中棘手的问题。

 

而大额保单所具备的风险转移、保障杠杆、债务隔离、税务筹划和婚姻资产保全的功能,在财富管理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其中,大额保单是否具有“避债”功能一直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啊。

 

但是,大额保单是不是都可以避债呢?

 

叶老师在这里要郑重和大家说,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常常在朋友圈、公众号或者其他互联网渠道看到的宣传广告,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误区。

 

今天这一讲,我们就仔细梳理一下如何正确理解大额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避债行为,也就是逃避债务的行为,在世界各地都是非法的。

 

任何故意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安排,都可能是无效的。

 

所以说,人寿保险的“避债“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

 

准确的说法是什么呢?

 

准确的说法是人寿保险是因为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的。

 

好,那人寿保险是如何运用法律关系的不同架构,起到不同的后果,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呢?

 

这里,叶老师和大家分享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

 

胡总是云南昆明一家做农产品批发公司的老板,在当地也算是赫赫有名的人物了。

 

资产早已过千万,在当地置有3处房产,家中育有2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刚3岁。胡总的太太李女士没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

 

2014516日胡总驾驶着新购进将近百万的豪车外出时失联。

 

4天后,公安机关在离他家30公里以外的一条河里找到了胡总及其车辆,胡总早已死亡,将近百万的豪车报废。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调查,据调查显示胡总虽然资产过千万但在当地还有2200万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银行随即展开了追缴贷款行动,在多次和胡总的太太李女士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就到法院申请冻结胡总的所有资产。

 

经法院调查,其实胡总的公司最近两年因经营问题早已处在倒闭的边缘了,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些破旧的厂房和设备。评估下来,大概只值350万,公司账户上也只有120万加上胡总的个人账户上的80万,法院支持这部分资产予以冻结处理。

 

2个月后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出来了,认定胡总死亡不存在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车辆坠河完全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

 

但是,一个月后,银行发现李女士的账户上突然新转入720万,认定胡总伙同他的太太李女士,恶意洗钱逃避还款。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申请冻结这720万。

 

不过,法院经调查后的宣判结果让银行很受伤。

 

为什么?因为——

 

胡总很有忧患意识,在近10年的时间里给自己和家人都购买了高额的保险,总计有13张保单,保额过千万。胡总自己就有6张保单,分别是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定期寿险,总保额为720万。

 

法院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定这720万属于李女士的。银行无权干涉,并当场出示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和李女士的签字,材料上用途一栏里写着这720万属于理赔款

 

最后银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个事件当初被媒体广泛报道,同时也作为经典案例被收录进多本保险教材。

 

顺着这个案例,我们来拆解大额保单的法律属性、产品结构和特殊功能。

 

我们最先要明确的是人寿保单之所以可以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是和它的法律合同的特殊性息息相关。

 

人寿保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合同,它的结构相比其他合同非常特殊。

 

首先,它的合同当事人关系复杂。从法律关系来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4个。

 

其一是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

 

其二是投保人,也就是缴纳保费的义务人,保险合同的持有者。他拥有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得现金价值的权利,变更保单和领取分红的权利。注意了,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其三是被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人。就是说,这份合同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

 

其四是死亡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利获得死亡保险金赔偿的人。在保单填写中,可以填写具体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一种身份关系,比如,配偶。如果没有特殊的指定,那一般就是默认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次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在胡总的这个案例中,胡总对自己的6张保单做了这样的安排:

 

胡总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是胡总太太李女士。同时,李女士作为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们可以看到,人寿保险最特殊的地方就是运用了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将财富在不同的角色之间进行转移。这是任何其他金融工具都无法做到的。

 

接着,我们要善于应用这些关系,安排合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身故受益人。这样才能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做到直接对抗债务,实现资产保全。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以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债务人死亡后,需要对他的生前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必须先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偿还应当偿还的债务,剩余的部分才开始继承。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是以实际的遗产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多余的债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否则不用偿还。

 

关键点来了,请各位注意:

 

保险理赔金不属于债务人的遗产,而是专属于受益人自身的权利。受益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取得全部的保险金,不用清偿债务。

 

但是,在我们刚才讲解的案例,有一个非常大的漏洞。那就是胡总和太太是夫妻关系。

 

大家务必记住一个法律常识,那就是:

 

通过保险合同,财富可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转移。他们之间的债务可能是完全独立的。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债务在法律上是独立的;

 

兄弟姐妹之间的债务是完全独立的;

 

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债务是完全独立的。

 

但就是除了夫妻关系的债务不是独立的。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婚姻法》中。

 

回到胡总的案例中。

 

胡总所欠银行债务,既然需要用胡总的全部家庭资产来还债,那肯定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方都有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太太李女士要对丈夫胡总所欠银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好,我们在案例中说了,李女士作为胡总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虽然不属于胡总的遗产,不需要清偿胡总的债务而由李女士直接获得。

 

但是,当李女士取得了720万元的保险金之后呢,这笔钱显然就是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了。

 

因为妻子对于丈夫所欠银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时候,银行可以主张要求李女士承担清偿责任。换句话说,这笔保险金在变成她的个人财产后,很可能无法逃脱被执行的命运。

 

其实,这个案例是很让人捏一把汗的。

 

更科学的做法是什么呢?

 

更科学的做法是指定胡总的两个孩子作为身故受益人。

 

当两个未成年人的孩子为身故受益人时,保险赔款720万元不作为胡总的遗产,由两个孩子取得。

 

而太太李女士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拥有对于该财产的实际掌控权。但是财产权归两个孩子所有,不需要承担父亲的银行债务。这种保全方案才是万无一失的。

 

最后小结一下,

 

对于很多中小企业主来说,债务风险是首当其冲要考虑的问题。当发生严重的债务风险时,家庭财产往往会被拿来抵债。

 

因此,当我们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除了要安排合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身故受益人之外,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比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者非家族企业股东,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

 

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那今天的课程就这里。接下来的课程里,我们将进一步覆盖大额保单在婚姻、继承、税务筹划中的实际应用。

 

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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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财富传承龚良贞

  • 财富传承龚良贞

    不可以复制吗?

  • Gemsfield

    为什么列表很乱,我想先听课,再听答疑,做不到

  • 听友79574333

    请问,案例中为太太有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720万理赔款,最终没有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呢?捏的那把汗是哪条法律条款擦掉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