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喜马拉雅FM
可能很多学过经济学的朋友都知道,有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就是:当每个人都做出了理性的选择的时候,结果可能是各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
今天,我想再进一步拓展这种思维,重点讨论一些可以利用规则和权利来创造“激励”的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帮助你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这是一个发生在公海上的故事。科学家和渔民们都认同一件事,那就是全球的渔业已经发展到了崩溃的边缘,过度捕捞降低了鱼类的总量。
按照目前的捕捞速度,捕鱼业会很难继续下去,世界上所有的商业捕捞者都可能在几十年后失业。
这样一来,人类高度依赖的优质蛋白资源也将不复存在。即使你不是经济学家,也清楚地知道这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现在,问题来了。既然人们都承认存在过度捕捞的情况,为什么还不进行有效的遏制呢?
经济学家认为,这是“囚徒困境”在作怪,只不过场景从警局的审判室转移到了公海上,而“囚徒”就是那些商业捕捞者。
对于每个渔民个体来说最有利的选择,会给他们整个群体带来灾难,甚至也是我们所有人的灾难。
其实从理论上讲,所有捕捞者可以聚在一起,共同商定减少捕捞量的问题。因为从长期来看,这样他们都会受益。
但是,这种协议涉及成千上万的参与者,根本无从下手,执行起来更是异常艰难,所以无一例外都失败了。
套用“支付矩阵”来说,如果其他人都限制了自己的捕捞量,那么“我”的最佳选择是尽可能多地去捕捞。因为“我”的大量捕捞不会对环境造成实质性伤害,还可以给“我”带来非常可观的收入。
但如果大家都不限制自己的捕捞量,那么即使“我”减少了捕捞,对保护环境也不会有什么作用。只要可能,“我”会尽可能多地捕捞。
所以,让数以千计的渔民放弃自我利益的考量,而自愿达成一份共同协议的几率实在是很低。那么这样一来,推出具有强制性并且执行性高的限制或管控就显得格外必要了。但是应该采取怎样的形式呢?
现有的控制和规定看来是没有起到太大作用的。目前的状况是,人们依然在捕鱼,但为了限制总体捕捞量,我们缩短了法定的捕捞季,不过鱼类总量还是在不断下降。
于是我们不断地缩短捕捞季,结果渔民们的捕捞欲望反而越来越强烈,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那么,这种情况创造了什么激励机制呢?这个激励机制要求你得购买更快的渔船、更多的捕捞设备和更昂贵的电子器材,从而保证你能在更短的时间内捕捞到更多的鱼。它要求你无论天气多么恶劣,都得出海捕鱼。
结果就是越来越高效的渔船在越来越危险的环境下作业,而且捕捞量依然很大,所以鱼类的总量依然面临威胁。第二年,我们就又得缩短捕捞季,所有船只都陷入了博弈理论的“囚徒困境”中。
这种情况有个实际发生过的例子。在90年代中期,阿拉斯加比目鱼的全年捕捞季曾经一度缩短到只有三天,但是鱼类的总量仍然在减少。
更糟糕的是,由于所有渔船都必须在同一时间集体出海,并且在三天结束的时候一起返航,这就导致了短期内鱼类供应过剩的现象。那么比目鱼的价格将会下跌,而捕捞的成本和危险却在上升,捕捞单价下降,捕鱼业接近崩溃。
在这个案例中,每条渔船的行为都出于理性的考虑,但实际上他们却是在一步步毁灭自己的共同生计来源。
对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那么你应该向谁求助解决这样的危机呢?
很显然,是经济学家。
经济学家会告诉你,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设法改变个人的激励机制,从而改变群体行为,然后再进一步改变这些行为的社会效果。
那么,有没有一种激励机制,可以让捕捞者的个人行为符合保护渔场的目标,而不对渔场造成破坏呢?
冰岛是第一个尝试这种经济思维的国家,我们来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首先,生物学家会确定整个船队可以捕捞的总量限制(TotalAllowable Catch, 简称TAC),然后再细分。
并把总捕捞量划分为可交易的配额(Individual Tradable Quotas, 简称ITQ),也就是一种永久性的捕捞权。最后,再把配额分配给每条渔船。
举个例子:如果捕捞总量的限额是1亿磅,一条渔船拥有1%的个体可交易配额,那么它就有权在一年内捕捞1亿乘以1%,也就是100万磅的鱼。
他们可以自己决定捕捞的时间,可以是这周,也可以是下周,或下个月;也可以等到天气好或者身体状态好的时候,再或者等鱼市价格提高了再去。
无论你渔船的设备多么先进,就算是整个船队中最好的,比其他人先到达渔场也没什么用。
每小时能捕捞到更多的鱼也就不算什么优势了,因为无论这条船怎么捕捞或是什么时间捕捞,他的捕鱼总量都不能超过100万磅,一旦达到这个总量,渔船就必须停止作业。
在这种激励机制下,每条渔船的捕捞权都是永久性的,它可以延续到未来,而且可以交易。所以如果一段时间以后,鱼类总量增加,分摊到每条船捕捞配额也会随之增加。
如果第二年可捕捞的鱼类总量为1.2亿磅,那么每条渔船的可交易配额就会增加到120万磅;但是如果可捕捞的总量下降到了8000万磅,那无论渔民多么努力,花了多少钱购置设备,他明年的配额上限也只能是80万磅。
促进渔场的恢复发展,可以保证每条渔船未来的收益,每个渔民所拥有的捕捞权也会变得更有价值,这样渔民们也就更愿意去维护和促进渔场的良性发展了。
而交易配额呢?事实证明,它可以提高整个船队的工作效率。实施配额制以前,如果一条渔船出现机械故障、设备落后,或是缺少熟练工人等问题,那么这条渔船就只有一种选择——继续出海打鱼,否则它会一无所获。
但实施配额制以前,如果一条渔船拥有先进的设备,或有足够的优秀船员,那么这条渔船就会尽可能多地捕捞,获得短期利益,但他这种行为会危及自身和其他人未来的利益。
实施了可交易配额制之后,一条捕捞能力强的渔船仍然可以多捕鱼,但前提是他得向别的渔船购买配额。而一条捕捞能力弱的渔船,比如说船有问题或是船长太懒,那么这条渔船就可以把自己的捕捞配额卖给别人,这样自己既不必冒生命危险出海,又可以获得收入。
通过交易,双方都获得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但这只能以他们享有明确规定的权利才能实现。这是一个帕累托效率的范例。
这种个体交易配额制度清楚地表明,赋予有效的权利能使他们个人的理性选择创造更高的效率,并产生更好的社会影响。这样的案例需要有人自觉地参与进来,重新定义各方的权利,明确界定参与活动的激励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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