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合同11】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合法性+注意事项

13.【合同11】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合法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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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每个劳动者都应拥有“依法知权,以法维权”的思维,不再对侵权隐忍不言。


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一个问题:


公司要求员工签署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合法?


现在很多企业为节省用工成本使用大量劳务派遣员工,即使是对于非临时性、非辅助性和非替代性岗位也同样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这样做合法么?答案当然是不合法。


来看一案例:


李某和工作单位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工作单位要求李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单位工作,否则属于李某不愿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不给李某经济补偿金。李某所在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再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所以,只有辅助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那么如何确定辅助性岗位呢?用工单位要按照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下面分享第二个问题:


签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句话总结:


现在很多单位为节省用工成本招聘大量劳务派遣员工,并向派遣员工支付低于正式员工的薪酬和福利,这样做合法么?答案是,不合法。来看案例。


案例:


甲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没有派遣任务时每月1000元工资,甲受派遣时每月1500元工资。后派遣甲到一工厂工作,工作半年后甲看到工厂的其他员工都是2500元的工资,甲就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自己增加工资,而劳务派遣公司拒绝。甲是否有权要求增加工资?


法律依据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甲约定的甲受派遣时每月1500元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据此甲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足工资。


解决方案:


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问题。如果有试用期的,应该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报酬等内容。特别是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尤其要注意。对于劳务派遣协议,由于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所以劳动者主要起监督作用,主要注意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和内容、工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如果出现违法的内容,应该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

 

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主要包括:不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还对劳动者权益一无所知,或者对劳动者维权存在诸多疑问,欢迎您把观点或问题发布在评论区,我们一起努力,让劳动者知权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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