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024桓公十一年九月止

《春秋公羊传》024桓公十一年九月止

00:00
32:23

桓十有一年。

701


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杜云惡曹地闕。陳立引沈欽韓《左傳補注》云:惡曹蓋烏巢之異文,衛國邑。在今衛輝府延津縣東南。


《左传》:十一年,春,齐、卫、郑、宋盟于恶曹。附左:楚屈瑕将盟贰、轸。郧人军于蒲骚,将与随、绞、州、蓼【有三。此为己姓,位于今河南省唐河县的蓼国,此国亦称廖国。《春秋左氏传·哀公十七年》记载春秋末期的楚国大夫追溯先君楚武王克州国和蓼国的功业,州蓼两国一起提,应该是这个楚武王四十年曾经和州国等国谋划联合讨伐楚国的蓼国;另一个是《春秋左氏传·文公五年》记载的公元前622年楚穆王四年,“楚公子燮灭蓼”的这个位于今河南省固始县的蓼国,此蓼国为庭坚之后裔。另,春秋时代在今安徽省舒城县一带有舒蓼国,为偃姓的群舒之一。】伐楚师。莫敖患之。斗廉曰:「郧人军其郊,必不诫。且日虞四邑之至也。君次于郊郢,以御四邑,我以锐师宵加于郧。郧有虞心而恃其城,莫有斗志。若败郧师,四邑必离。」莫敖曰:「盍请济师于王?」对曰:「师克在和,不在众。商、周之不敌,君之所闻也。成军以出,又何济焉?」莫敖曰:「卜之?」对曰:「卜以决疑。不疑,何卜?」遂败郧师于蒲骚,卒盟而还。 郑昭公之败北戎也,齐人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弗从。


何休:月者,桓公行恶,诸侯所当诛,上三国来战于郎。今复使微者盟,故为鲁惧,危录之。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


《左传》:夏,郑庄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宠于庄公,庄公使为卿。为公娶邓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


秋,七月,葬郑庄公。【不及时而日,渴葬也;【不及第五月就下葬,且記日,是有變故而急急忙忙下葬】不及时而不日,慢葬也【沒到五月而不日是無故而草率下葬】。庄公杀段,所以书葬者,段当国,本当从讨贼辞,不得与杀大夫同例。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


左:宋雍氏女于郑庄公,曰雍姞,生厉公。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秋,九月丁亥,昭公奔卫。己亥,厉公立。


《榖梁传》: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贬之也。曰突,贱之也。曰归,易辞也。祭仲易其事,权在祭仲也。死君难,臣道也,今立恶而黜正,恶祭仲也。


《公羊传》: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其为知权奈何?古者郑国处于留,先郑伯有善于郐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迁郑焉。而野留。(按即以留為下邑。)庄公死,已葬,祭仲将往省于留,涂出于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则病然后有郑国。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於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

【那麼,公羊家為什麼還是認為祭仲是個堅持原則又能通權達變的賢臣呢?在公羊學看來,祭仲是不是真的賢臣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於公羊堅持大臣有“行權”之權。這也牽涉到經史之別問題。公羊與左氏之學,就歷史事實而言,或有不如《左氏》詳盡,但公羊重視的不是史實,而是大義及微言,歷史事實不過是其材料而已,重要的是要表達的自己的大義微言,這就是借事明義,借史以明義。皮錫瑞就指出,公羊學的史實其實就是做個樣子滴。】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