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11) 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总第21期)

第4章(11) 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总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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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期  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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