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么么哒:法律关系

常识么么哒: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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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其是通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调整而 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离开了法律的调整,也就无所谓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方式而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上,撇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也没有其他关系了。

(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如果只停留在抽象的法律规范层次,是没有意义的,应该通过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变成现实的法律关系才能最终实现。一旦这一转变过程受阻、受到破坏,国家强制力是不会袖手旁观的。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

(一)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四种。

(二)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关于行为能力的分类,有采“二分主义”,将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日本、法国即是。亦有采“三分主义”,将人依行为能力的程度而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如德国、中华民国,即采此种分法。

总结起来,行为能力的分类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权利,做题时要注意分类和年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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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227626728

    怎么不更新了呀?

  • 南希0820

    非法人组织

  • 南希0820

    很好,有文字方便很多

  • 听友101915219

    最后一段行为分类是什么意思

    中公教育 回复 @听友101915219: 同学,我把行为分类的解释补充进文字部分的结尾了哦,记得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