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总第7期)

第2章(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总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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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4类)


(一)欺诈、胁迫


1.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其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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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118010527

    谢谢老师 上下班都可以听

  • 1351560yuvy

    刚考完中级,现在来跟着老师突击注会经济法下,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软糯糯猫i 回复 @1351560yuvy: 一样

  • 听友121101665

    谢谢老师!

  • 陆菇凉ly

    现在开始听,一直到考试,加深记忆

  • JISF

    老师辛苦了

  • 吕家二闺女

    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这个“对方”指谁?怎么理解?

  • Sunsmile_c8

    谢谢老师

  • 花花是世界上最好的猫

  • 米张_1o

    老师辛苦了,谢谢您!

  • 盟军78

    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