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西拉姆.多多 见与不见

扎西拉姆.多多 见与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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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间

默然相爱
寂静欢喜


2011年3月,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静从王府井书店购得该图书后,将出版社和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珠海出版社称,谈笑靖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见与不见》但并未署名,而且博客没有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谈笑靖享有著作权。此外,出版社还拿出了2008年10月的《读者》,称杂志上刊登过这首诗歌并署名“仓央嘉措”。
王府井书店辩称,书店对此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案件的焦点在于小诗是否为谈笑靖创作。
法院首先确认了谈笑靖的笔名是扎西拉姆·多多。但法院认为博客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因此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作品为谈笑靖创作。
由于谈笑靖随后还补充提交了她发件箱中留存的证据,证明她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读者》邮箱发过邮件,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见》文署名错误,自己才是作品作者,并提供两个载有其作品的博客网址链接。法院认为邮件具有不易更改的稳定性,因此采纳了这一证据。
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法院认定两者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因此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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