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经过裁剪的真话还是真话吗?——康德道德哲学(中)

067.经过裁剪的真话还是真话吗?——康德道德哲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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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的各位听友,大家好,我是周濂,欢迎你来上我的哲学课。


最近有家科技企业遭到了美国政府的重罚,朋友圈里议论纷纷,其中我最赞赏的发言来自于一个科技新贵,他是这样说的:“大家都在谈民族自强,自主研发,抵御制裁,为什么没人说说遵守规则,契约精神,少钻空子,或者,最基本的不违法违规?”


遵守规则,契约精神,这些都是老生常谈,我之所以给这位朋友点赞,是因为作为一个科技新贵,他摆脱了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纠缠,尝试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去思考“我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当然,正像我们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换成康德,他一定会继续刨根究底地追问这位朋友:契约精神对你来说,到底是一条绝对命令还是假言命令?如果你只是为了规避惩罚、提高利润才恪守契约精神,那么你的行为仍旧不是一个道德行为,因为你依然把行为的后果放到了责任的前面。


在康德看来,只有绝对命令才配得上成为道德法则。他总共提出了绝对命令的三种形式,分别称之为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接下来我们一一加以介绍。


普遍化原则 

普遍化原则的具体表述是:“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这句话稍微有些绕,我给你们举一个例子就明白了。比方说,有人决定把“欠债不还”作为行为的准则,康德会说,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你必须反问自己是不是愿意让“欠债不还”成为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如果通过了这个思想实验,那就可以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显然,如果人人都欠债不还,那么谁都不会愿意再把钱借给别人,所以欠债不还是通不过普遍化法则。关于这个例子,我猜想听友们至少会提出两个反驳意见。


第一,有人也许会说,最好的结果是我可以“有借不还”,但是别人却必须“有借有还”。这是典型的“自我例外论”的想法,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严于律人,宽以待己,我承认,这种想法或许是大多数人的心声,但是对不起,它通不过康德的普遍化法则的检验,它是不道德的。


第二个可能的反驳是,康德的这种普遍化法则,其实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论调非常类似,比如说当你的孩子随地乱扔垃圾的时候,你会这样对他循循善诱:“如果所有人都乱扔垃圾,这个世界不就成了大垃圾场了吗?”再比如说,在我小的时候,小伙伴们都会非常郑重其事地在自己的连环画上写上这几句话:“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有借不还,再借万难!”如果所有的连环画都是有借不还,最后的结果就是,没有一个小朋友愿意在出借任何一本连环画。“如果所有人都这么做的话……”这个推论听起来是很有说服力,但是,它跟康德道德哲学的初衷其实是不符合的,为什么?因为它是在诉诸某种后果论。说的更明白一些,它不是在原则上反对乱扔垃圾,而是因为乱扔垃圾可能出现的恶果而反对之。


关于这个质疑,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在《公正:该如何做才是好?》中指出,康德的普遍化法则,并不是在考察道德原则一旦普遍化之后可能造成的后果,而是在考察我的准则是否与绝对命令相一致,这种普遍化的考察其实是在表明一种强有力的道德主张,它力求弄明白:“我即将做出的行为是否将我的利益和特殊情况置于他人之上。”我想请问你们的是,桑德尔的这个解释是否说服了你?各位听友可以在课后给我留言,表达你们的意见。


目的原则 

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二个表达形式是这样的:不论对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当成目的,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这句话也稍微有些绕,我们可以把它简化成八个字:“人是目的、不是手段”。隐藏在这条原则背后的是对每一个人的尊重,这种尊重不是基于对方的身份、地位和学识的尊重,也不是出于同情和关爱的尊重,而就是尊敬那种“内在于我们所有人当中的、毫无差别的理性能力”(桑德尔语)。


有人也许会反驳说,可是当快递小哥送货上门的时候,我就是在某种意义上把他工具化了呀?的确如此,当快递小哥给我们寄送快递的时候,我们好象把他当成了某种工具,但是在一个意义上,并没有违反目的原则,因为我们并没有把快递小哥“只是”当成工具,我们对他的期待和要求,其实不仅符合我们的意志,同时也符合他的意志,因为他知道帮我们寄送快递是他的职责所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其实是在高度尊重他的自主性,高度尊重他的自我选择。但是在下面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是把他仅仅当成是工具了,比方说,如果我们面对快递小哥的时候,正眼也不抬一下,粗声粗气地说:“把信拿去!”这时候我们就是把在他只当成工具,而没有尊重他也是一个人。


当年刘少奇握住时传祥的双手说:“你掏大粪是人民勤务员,我当主席也是人民勤务员,这只是革命分工不同。”刘少奇的话在一个意义与康德是一致的,那就是人人平等。只不过刘少奇强调的是为人民服务,不分高低贵贱,人人平等,康德强调的是,作为有理性的道德实践者,不分高低贵贱,人人平等。


自律原则 

你一定注意到了,康德对人之为有理性的道德实践者格外推崇,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人是目的”,其实就是在说“理性是目的”。绝对命令的第三个表达方式——自律原则就是接着这句话往下说。自律原则的基本观点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订普遍法则的意志,换言之,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可以成为立法者。当一个人是在服从自我订立的道德法则时,他就实现了立法者与服从者的合二为一,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人不仅是自律的,同时也是自由的。


“绝对命令”小结 

现在我们可以给康德的绝对命令做一个小结。


普遍化原则是绝对命令最重要的公式,因为它突出反映了绝对命令的本质特征,也就是普遍性和无条件性。


目的原则为绝对命令提供了具体的内容,虽然它依旧是高度抽象的,但至少告诉我们,要把每一个人当成是有理性的道德实践者来加以尊重。


最后,自律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理性为自身立法”以及“自律给我自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条原则不是三条绝对命令,而是绝对命令所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换言之,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刻画出了绝对命令的特征。


不近人情的康德道德哲学 

毋庸讳言,康德道德哲学是非常严苛的,甚至于有些不近人情。就以“不准说谎”为例,按照康德的道德哲学,这肯定能够通过普遍化原则成为一条绝对命令,因为一旦撒谎变得普遍,人们就不会再彼此信任,谎言就变得没有意义。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不准撒谎,更像是一条假言命令而不是绝对命令。打个比方,你的一个好朋友得了绝症,你去医院看望她,假定她还不知道真实的病情,请问此时你会怎么跟她交流呢?我猜想一般人都会说:“好好养病,没啥大问题,肯定会好起来的!”这是所谓的“善意的谎言”。出于同情,我猜想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实话实说。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康德绝对不会允许让同情成为道德法则的基础,而且康德会说,在这个时候撒谎,也许会让对方的心理好受一些,但这么做,只是把她作为满足她自己的一个手段,而没有把她作为一个有理性的道德实践者来加以尊重,所以这么做其实是不道德的。


你一定会好奇,如果康德面对这个朋友,他会怎么说?我猜想他不会这样说:“我刚才看了医生的报告,你就该吃吃,该喝喝吧,剩下的时间也不多了。”这么说听起来不仅不近人情而且有些残酷,更重要的是,它没有抓住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按照康德的理论,他更可能这样说:“我刚才看了医生的报告,你已经时日无多,你要鼓起勇气,保持理性,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这句话的确非常的振奋人心,但是不是有点不近人情呢?


康德有可能撒谎吗? 

说到不近人情,让我们再来设想一种可能性:当撒谎可以拯救一个人的生命时,康德会允许撒谎吗?比方说,纳粹分子正在追捕一个犹太人,走投无路之下,这个犹太人敲开了你家的门,你把他安排在地下室里。过了不久,纳粹分子前来敲门,请问你该如何回答他呢?一般人肯定会说,我当然要撒谎啊!可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分明是不准撒谎的,所以你看,康德道德哲学再一次显示出了它的缺乏弹性和不近人情。康德写过一篇题为《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的文章,大意是说,撒谎是一个已知的恶,一旦撒谎,我们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恶果,而说真话的话却不一定带来恶果,比方说,就在你跟纳粹分子交谈的过程中,那个机智勇敢敏捷的犹太人已经逃之夭夭了,退一万步说,即便因为说了真话,导致犹太人被捕,康德会认为,追本溯源,也不应该由你来承担这个恶果,因为真正的行凶者是纳粹分子,不是你。


我相信任何稍有常识和理性的人都不会接受康德的这个解释。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绝对命令如此地不近人情,那它一定是有问题的。桑德尔试图为康德做辩护,他告诉我们,在面对纳粹分子的询问时,你可以做出一个“真实的但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比如你可以这么说:“一个小时前,我在路那头的杂货店里见过她。”桑德尔认为,从康德的角度来说,这个策略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并且它可以保护犹太人的生命。


很有趣的事,康德本人就曾经用过这个策略。当时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认为康德的著作对基督教有伤害,于是命令他不准在这类话题上发表任何意见,康德从内心里反对,但君命难违,于是他承诺说:“作为陛下忠实的臣民,我将彻底停止所有与宗教有关的公共演讲和论文写作。”你有没有读出这句话里的机关?其实康德留了一个心眼,因为他知道威廉二世将不久于人世,所以他特别强调了这个承诺的前提条件——“作为陛下的忠实臣民”,几年以后,国王果然驾崩,既然陛下已经驾鹤西去,承诺也就自然失效了。据说康德对此非常的自得,桑德尔也认为此举非常聪明,理由是,相比直白的谎言,那种在措辞上“具有误导性但在技术上却是真实的陈述”仍旧是可取的,因为无论后者如何闪烁其词,“都是尊重道德法则的”。


真话不全说是智慧吗? 

我不是特别认同这样的辩护,首先,在面对纳粹分子的追杀时,哪怕经过剪裁的真话可以救人一命,也不意味着“经过剪裁的真话就是真话”,换言之,说了一半的真话不是真话,而是谎言。事实上,在各种公共事件的官方报告中,我们读过太多避重就轻的所谓真话,它在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方面起到的坏作用甚至远高于赤裸裸的谎言。因为它变相地鼓励了投机取巧和阳奉阴违的恶习。在这个意义上,与其僵化地固守“不准撒谎”的绝对命令,不如接受“当撒谎可以拯救一个人的生命时,撒谎是被允许的”这个假言命令。


其次,当一个人尝试用部分真实的表述刻意误导纳粹分子时,很显然已经对不同行为的后果做出了评估,我的意思是说,他显然认为相比说出全部的真相,有误导性的部分真实的表述更可取,因为这样做会让犹太人幸免于难。这么一来,桑德尔对康德所做的辩护,其实已经背离了康德义务论的原则,因为此时他已经在考虑后果的问题了。


我一直认为,任何义务论的道德哲学都必须要兼顾后果,完全不考虑后果的道德哲学不仅没有吸引力,甚至可能出现大谬不然的结果。事实上,当康德在考虑德福不一致的问题时,也不得不引进后果的维度。所谓德福不一致,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为什么好人没有好报?那么康德究竟是如何回应这个问题的,我们下一讲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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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215412798

    普遍化原则有点像儒家讲的“絜矩之道”。而且我觉得道德哲学必须兼顾的结果是指给对方带来的结果,也就是自己道德的建立一定不是以伤害他人为前提的,道德拿来约束自己,结果拿来关照他人。

  • 洪泫

    中国有句谚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经济学有个基本假设:"人是自私的。"都指出用绝对的道德标准去要求人们制约自己,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似乎很难达成。诺奨经济学得主理查德.泰勒,在助推一书主张,设计更合理的选择环境,让易犯错的人们,做出更有益的行为及选择。既然本性难移,以道德之名可能无济于事,而巧妙的利用人的心理行为,重新设计游戏规则,反而更易达成社会的公共目标。

    周濂 回复 @洪泫: 的确如此,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会更加看重具体情境的复杂性,康德的义务论显得过于纯粹以至于有些不接地气

  • 聂公子_k2

    周老师,说出全部的真相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不说假话,还是说,要透明,披露自己的信息?比如,从法律的层面,大学生毕业,向用人单位隐瞒了结婚怀孕的事实,在法律上也没问题,因为劳动者真实披露的义务,只是说与工作相关信息。那么在道德上,是否也要考虑,道德上披露的义务的范围是什么呢

    周濂 回复 @聂公子_k2: 所谓全部的真相指的是与问题本身相关的全部真相,这里是有限定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对你的婚史毫不关心,当然就无需回答。

  • C计划郭兆凡

    “一旦撒谎变得普遍,人们就不会再彼此信任,谎言就变得没有意义。”这不还是从结果论在论证为什么撒谎不对吗?如果不应该分析结果,那用什么标准评价某个行为是不是康德认为的道德呢?

    周濂 回复 @C计划郭兆凡: 说得对,所以罗尔斯后来就说不存在完全不考虑后果的伦理学,那会显得非常荒谬。

  • yychongtian

    快递小哥有礼貌,我尊重他,快递小哥没礼貌,理性使然,我也尊重他

  • 虾虾sensei

    喜欢周老师这一讲的分析。 我也不赞同桑德尔的辩护(很喜欢他的公开课),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说,在这样的语境中给出这样的陈述包含的意义绝不仅仅包括陈述本身的字面意思。“经过剪裁的真话”本身是真话,但是在语境中、真实的对话中就不一定是真话。比如在这一讲举例的场景中说“一个小时前,我在路那头的杂货店里见过他”暗含的意思就是“这是我最后一次见到他”。

  • 路风君子

    一个人买彩票说他中奖了,赢了100块,却不知他花了200元买彩票,一个市长因全市一年有1000人失业遭到弹劾,却不知他提供了6000个新的岗位,广告商说权威专家推荐,却不知权威专家是自己人......半真半假有时比谎话危害大

  • 林戈iNgo

    说真的,我觉得我实在没什么好评论的了,因为每次听到某个地方,我觉得有价值的思路已经出现在我脑海里了,但是我发觉周老师在讲到后面的时候已经说完了我想说的话以及我意识到的问题。就感觉自己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只剩下一些“边角料”问题:我觉得康德完全把道德律锁在了每个人的内心之中,倘若不考虑行为后果的话,其实很难。还有他心中的“有理性的道德实践者”中“理性”究竟指的是什么,毕竟工具理性也算理性,他指的肯定不是这个。

    周濂 回复 @林戈iNgo: 看来我以后少说一点他的理性不是今天所谓的工具理性,而是纯粹实践理性,当然解释起来会很麻烦,我就不继续解释了

  • 李小狮0

    中国古代哲学,致良知,或者克制私欲,遵从天理,是不是也是这个道理

    创客学园 回复 @李小狮0: 是的

  • 食疗咨询

    突然感觉康德不会辩证法 像个大傻子